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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的必要性分析研究

作者: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浏览数:422 

现场勘查的必要性分析研究


犯罪现场勘查作为重要的综合性侦查措施,早已被《刑事诉讼法》所确认。刑事案件现场因其客观特性和现场勘查的法定属性,堪为刑事侦查之基、刑事诉讼之要。2006年全国公安刑事科学技术工作会议上,公安部明确提出“现场必须勘查,质量必须保证,鉴定必须准确”的工作目标,由于主观理念上的差异和客观因素的制约,这一目标至今远未实现。现场勘查工作中技法单一,量少质差,与智能化犯罪形势不相适应,已成为制约侦查破案的“短板”,打击犯罪的“瓶颈”。笔者结合近几年现场勘查工作实际,试从案件现场的客观特性分析入手,结合工作实际,着重从机制创新、质量控制研究入手,就“现场必须勘查”及其实现途径浅析如后。


一、案件现场的客观特性决定了现场必须勘查


犯罪案件现场即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地”和保存并展示犯罪行为的“结果地”,既是犯罪证据和信息的载体,又是获取犯罪信息、收集犯罪证据的“宝库”,更是认定犯罪嫌疑人,分析判断犯罪过程,制定侦查计划和采取其他侦查措施的出发点。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实地查看,寻找和检验,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项重要的侦查活动,包括现场勘查、尸体勘验、物证勘验和人身检查。鉴于其客观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相对稳定,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6条沿用了旧法的概念,对现场勘查的规定未做修改。


(一)犯罪现场的客观性(留痕性)决定了现场必须勘查。犯罪行为是物质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作用于各种物质环境的一种物质运动。当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空间条件下,致使某种物质环境中的人、事、物发生某种状态改变时,即产生犯罪现场并留下痕迹(现场现象)。犯罪现场的产生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必然结果,其状态和物质存在方式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犯罪现场具有客观性特性。同时,其物质运动形态具有客观反映性,可以为人们所认识并加以利用。这一特性表明,侦查机关只有通过现场勘查,才能获取案件现场的客观物证和信息,为侦查破案和刑事诉讼提供籍以证实犯罪的客观证据{1}。


(二)犯罪现场的特定性(复杂性)决定了现场必须勘查。犯罪现场因其为犯罪活动持续的一种特定状态,因而具有特定性,其主要体现在犯罪现场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两个方面。犯罪现场质的规定性可以使之与其他非犯罪场所从根本上区别开来,这种质的规定性又可使此案犯罪现场与彼案犯罪现场从根本上区别开来。犯罪现场量的规定性专指犯罪现场在其规模、程度方面存在的个体差异。同时,受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犯罪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品和现场现象,以及有关人员大脑中的反映印象多寡不同、真伪并存,使犯罪现场呈现出明显的复杂性。犯罪现场的特定性和复杂性表明,侦查机关只有通过现场勘查,才能有效认识和把握同一类犯罪现场的规律和特点,挖掘共性问题,准确定性开展立案侦查,提高侦查破案的效率和水平{1}。


(三)犯罪现场的阶段性(反映性)决定了现场必须勘查。犯罪现场是伴随着犯罪活动的预谋式实施过程,以一定的时空变换为条件而逐步形成的,它既能反映出犯罪活动的整体特点,又能反映犯罪活动在各个不同阶段的局部特征。包括犯罪行为预备、实施、逃离等阶段性特点,以及相应的现场特征,三者具有密切的内在因果关系,具有特定的连贯性和相对独立性,并分别从不同视角反映犯罪行为的不同过程,只有这些犯罪现场信息的总和才能完整地反映犯罪行为及犯罪现场的全貌。犯罪现场阶段性表明,侦查机关只有通过现场勘查,才能从根本上、整体上揭示犯罪现场的全貌,收集到更为有效的证据和线索{1}。


(四)犯罪现场的可变性(易变性)决定了现场必须勘查。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犯罪现场一旦形成,并非一成不变,受环境、温度、风速、光照等自然因素甚至人为因素的影响,无时无刻都在发生各种变化,具有相对可变性特点。如无色汗液手印因水分被蒸发而难于显现;命案中的尸体,随着时间的变化,必然会出现尸冷、尸斑、尸僵、局部干燥甚至腐败等各种早期和晚期尸体现象。犯罪现场的可变性表明,侦查机关只有通过现场勘查,才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尽量获取更多有价值的客观证据和侦查线索,防止现场证据资源的灭失和破坏{2}。


(五)现场痕物的法定属性(合法性)决定了现场必须勘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简称新法)第四十八条将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规制为证据,进一步确立了现场勘查的法定属性。新法把强化人权保护置于优先地位,将“尊重和保护人权”写人总则,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主观性证据面临非法证据排除的风险加大,通过现场勘查获取的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笔录等客观性证据的支撑作用凸显,现场痕证这一法定属性决定了现场必须勘查。


二、现场勘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场勘查数量少。受工作机制缺陷和客观条件的局限,实际工作中现场勘查数量偏少。以笔者所在湖南省娄底市为例,2012年,全市在如实立案尚不精准的情况下,立刑事案件1.6万余起,现场勘查数仅占立案总数的23.63%,低于全省34.83%的平均水平,更低于全国40%的平均勘查率。其中,十类刑事案件勘查率为88.64%。整体上呈勘查总量小、出勘比率低、信息录入不足的局面。在全省综合考评排位靠后,与省内先进市州相比差距很大。


(二)现场勘查质量差。主要表现在痕迹提取率低,利用痕迹物证直破案件少。由于现场勘查质量差,许多案件在勘验环节即失去了定罪证据,直接削弱了刑事案件侦破和诉讼能力。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全市案件现场痕迹物证和DNA等生物检材提取数、送检数和直破数明显低于全省平均水平。2012年全市刑事技术直接破案总数仅占立案总数的1.1%(含DNA比中案、指纹直破案、利用现勘足迹串破案和视频图像破案);痕迹提取率43.22%,较省内常德83.91%、长沙71.78%、邵阳57.16%差距明显。此外,一人独自勘查、单班连续勘查(10多个现场)现象突出,“勘”现场变成“看”现场,对现场研究不深、分析不透,严重影响和制约现场勘查质量,制约了服务破案的能力。


(三)现场信息效用低。2010年10月,湖南建成覆盖全省的“现场勘查信息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捕捉技术及数据库技术为依托,将现场勘查中获取的痕迹物证、照片和图纸以及发案时间、侵害部位、作案手段等信息录入系统进行储存,利用其强大的自动检索功能,进行海量信息自动碰撞比对,快捷高效串并案件。2012年,全市利用现勘信息共串并案件仅占录入案件总数的29.24%;同期长沙市串并案件录入案件总数为40.8%;常德市串并案件占录入案件总数为35.53%。同时,串并案件质量偏低,利用手印、足迹和工具痕迹等技术串案仅为串案总数的11%,现场勘查资源利用效益低下。


(四)现场勘查基础弱。一是现场勘查技术人员严重不足,疲于应付。全市年立案总数近17000起,按40%的出勘率计算,每年需勘查现场6800起,以2人一组,每组年平均勘查80-100起考核,应配勘查技术员130-140名,实配41人(勘鉴合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刚性规定勘鉴必须分离,勘查技术员比重更低。二是现场勘查基础设施严重落后,硬件不硬。全市目前无一台现场勘查车,野外现场夜间勘查无法进行,边远农村地区案件现场难以及时勘查。现场勘查向派出所延伸工作进展不畅,除人员因素外,设备不全是一个重要原因。三是现场勘查联勤机制虚化,软件不优。所谓现场勘查联勤机制,即接警台接警后,应同时通知技术室同步出警勘查现场。目前,全市各公安局、分局技术出警与接警均处脱节状态,技术出警取决于接警单位的主观意愿,随意性很大。四是现场勘查与侦查破案脱节,侦勘“两张皮”。《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现场勘查由侦查人员进行,并将现场勘查纳入侦查措施进行规制。实际工作中,侦查人员查案“三板斧”,一摸(摸排)二抓(抓捕)三审(审讯),几招不成,付之高阁,大案成疑案,小案变隐案。技术人员勘查“三步曲”,一看(查看)二拍(拍照)三录(笔录),几番折腾,交卷完事,痕迹变陈迹,物证成“误”证。各唱各调,互不协调,工作缺乏合力,证据难成锁链。五是现场勘查考核流于形式,缺乏行之有效的评价激励机制。主要表现在考核结果与技术人员职务升迁、劳动报酬、职称评定和评先记功脱节,“大锅饭”、“铁交椅”难以触及,干好干坏一个样。六是技术管理失之于软、散、松。表现为对业者的行为惰性失管,思维贯性失控,习惯于凭经验、靠习惯、按传统办事,现场勘查中顾此失彼,效率低下。


三、现场必须勘查的实现途径


针对现场勘查存在的种种问题,为确保现场必须勘查目标之实现,笔者以为应通过如下途径:


(一)创新工作机制,确保刑事案件现场必须勘查


1.建立“先勘后立、先录后批”工作制度。所谓“先勘后立”,即凡有现场的刑事案件,必须先勘验检查现场,根据现场勘验检查所获信息,判断其真伪及性质后再予立案。所谓“先录后批”,即凡经现场勘验检查有现场信息的案件,必须先将现场信息录入“现场勘验信息系统”取得现场勘查号后,再审批侦查法律文书。接警台接警后,属“十类”案件及有现场的其它案件,必须同时通知现场勘查人员联勤出警勘查现场,保证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勘查,凡未录入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信息并取得现场勘查编号的,不得审批签发刑事案件侦查相关法律文书,从源头上堵住漏洞,确保案件现场应勘尽勘。


2.建立符合技能型岗位特点的效能考核评价标准。现场勘查专业性强,要求从业人员有较强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其工作效率和质量与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密不可分。所谓建立符合技能型岗位特点的效能考核机制,就是要合理测算人平工作量,实行定额计酬,把出勘数、提取痕迹物证数、串破案件数、信息录入数与劳动报酬挂钩考核,加大痕迹物证提取和串破案件在考核中的权重,于现有工资政策框架内,除基础工资外,提高技术岗位津补贴、加班补贴、精细化考评奖金以及信息采集奖励费标准,将其纳入计酬挂钩范围,计发效能工资,真正消除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都一样的弊端,最大限度调动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案件现场及时有效勘查与录入{3}。


3.设立现场勘查信息采集应用奖励制度。设立现场勘查奖励专项资金,量化现场勘查、痕迹物证提取、串破案件以及信息录入应用的定额分值,使现场勘查岗位从业人员除基本工资、效能工资外,增加岗位收入,以示对现场勘查工作的待遇倾斜,既可横向拉开与其他岗位的收入差距,又可在内部拉开工效高低的收入档次,有利于提高现勘从业人员的职业认同感,确保现场勘查专业队伍稳定。


(二)建立专业队伍,确保刑事案件现场必须勘查


1.组建县、市现场勘查中队,严格实行勘鉴分离。新法实施后,勘鉴分离程序上被刚性化,由于律师在庭审抗辩中地位提高,以独立诉讼主体地位与控方抗辩,有权对办案程序、控方举证提出质疑,一旦勘鉴分离程序上存疑,出现瘕疵,其勘验检查笔录作为证据而存疑,将不被法庭所采信。对此必须按勘鉴职能分离的要求,与物证鉴定室分设,单独组建专业现场勘查队,专事案件现场勘查和信息研判工作,确保现场勘查的有效进行。


2.推行辖区派驻制,实现现场勘查全覆盖。以80万人口的大县(市)为例,行政区域面积大,农村边远派出所管区的案件现场勘查,因过度分散且交通不便而难以及时全面得以进行。应按照辖区派驻制,以2-3个相邻派出所管区为辖区,派驻隶属县(市)专业勘查队的勘查小组,负责对所辖区域的案件现场勘查和信息录入工作,确保现场勘查全覆盖,现场资源全利用。


3.强化信息研判,提高现场勘查信息应用水平。一是勘查队配设信息研判专业人员,实现信息研判专业化。二是开展现场手印、足迹、工具痕迹和DNA网上信息研判,组织案件的技术串并,实现现勘技术效益最大化。三是重视现场特定信息(包括时空关系、侵害客体、作案手段和智能程度)关联性分析串案,小案带大案,个案成串案,提高勘查资源的使用效率。四是组织疑难案件技术会诊,开展现场复勘,抽丝剥茧,深度挖掘分析现场隐性信息,拓宽侦查视野。


(三)强化质量管理控制,确保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质量


运用质量管理控制理论,拟定质量控制程序规范,对现场勘查质量实行全程控制,确保现场勘查质量。


所谓质量管理控制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为确保预期目标以及为此而拟定的工作计划能够得以实现,组织者根据事先确定的标准或因发展的需要而重新拟定的标准,对下级的工作进行衡量、测量和评价,并在出现偏差时进行纠正,以防止偏差继续发展,今后再度发生。或者,根据工作环境的变化和发展需要,在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对原计划进行修订和制定新的计划,并调整整个管理工作程序。二是指采用数理统计方法,以有关技术参数统计指标、数据来衡量工作进展情况和计划完成情况,找出偏差及其发生的原因,采取措施达到控制的目的。


由于案件现场自身客观特性决定了此案有别于彼案,痕迹物证的数量、种类千差万别,很难对勘查质量统一量化标准。如何确保现场勘查质量,笔者以为只有从现场勘查质量管理控制入手,将每一个工作环节置于程序规范中,把质量管理控制融入到现场勘查每一道工序里,实现勘查质量的可控制和可预期,以规范现场勘查管理,确保现场勘查质量。


1.规范专业资质、专业授权管理,强化人员准入审查。一是应细化专业分工(常规痕迹勘查、微量物证勘查、生物检材勘查),按照技能需求,制定教育、培训和技能目标,并对培训活动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确保所有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与专业需求相匹配。二是严密资格确认(考试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对使用在培人员(新手),要安排资深技术员进行监督指导。三是建立勘查人员能力档案,记录所有人员的教育培训、技能经验、专业资格、相关授权和业绩成果,作为能力评价依据。


2.规范准入标准,统一性能参数,确保勘查“机、料”质量。所谓“机”是指现场勘查中使用的设备;“料”是指现场勘查中所用试剂耗材。为确保质量,一是建立现场勘查机料准入机制,严格产品技术标准,实行采购目录公示和准入许可审查机制,把住机料入口质量关。二是建立设备校准检测方法和程序,使用合适方法,对包括量具、照录相机、光源和化学试剂、物理粉末等进行定期检测校准并记录数据,确保现场勘查所获信息数据精准有效。三是严格执行机料的使用时效、运行维护、淘汰更新标准,保持机料性能参数稳定。


3.使用国家发布的技术标准,规范技术方法的确认。一是优先使用国家标准发布的技术方法,以确保应用的一致性。对非标准技术方法或自定技术方法有效性应进行论证(或检验),获得确认后方才使用。二是建立可溯源的现场勘查工作档案记录,记录内容涵盖包括器材、耗材、检材包装、痕迹显现和固定方法、勘验程序、现场保护和邀请见证人等情况。三是制定重大疑难案件现场勘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抢救伤者、排除险情、制止犯罪、处置阻挠)进行预测评估,提出应对措施,确保现场勘查有序进行。


4.普及现场保护知识,落实现场保护责任。一是将现场保护知识纳入公共安全宣传教育项目,与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知识一样,写入教科书,进入教学课堂,从学生抓起,全民普及。二是按照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将保护现场作为公民义务纳入法律规范,让公民在获取法律权利的同时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使刑事案件现场保护有法可依。三是严格履行现场保护程序,明确现场保护任务和内容,普及现场保护知识,规定现场保护范围,完善现场保护分工,提升基层民警现场保护的职业养成,为确保现场勘查质量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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