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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律师关于某强制执行申请书讲述起要点

作者: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浏览数:244 

   1.强制执行的含义及作用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司法执行权,依据执行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判决中确定应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基于各种原因,可能会拒绝履行义务。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使权利人无法实现判决中所确定其应享有的权益,影响民事、经济流转关系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意味着法院的生效判决并没有发挥其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效力。因此,《民事诉讼法》设定了强制执行程序,判决中所确认的权利人在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即可请求国家的公力救济,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或其他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指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实体权利人,在实体义务人不履行法律确定其应承担的义务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自己权利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权是当事人享有的重要权利,是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民事纠纷实体权利人最终实现其权利的表现,实体权利人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其行使申请执行权的书面意思表示。

  执行程序中,实体权利人称为执行权利人,实体义务人称为被执行人。执行权利人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其申请才能为法院所接受。具体条件是:(1)申请人必须是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实体权利享有人或者是其权利承受人,如已死亡的实体权利人的继承人;(2)必须有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执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有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罚款决定书,确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外国仲裁机关裁决的裁定,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决书、调解书,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3)执行义务人拖延或者拒绝完成其应履行的义务;(4)执行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执行时效内提出申请书。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5)强制执行申请书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是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当事人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使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对于实现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1)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2)保证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威信;(3)迫使拒不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履行义务,使其民事违法行为受到制裁,有利于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4)申请强制执行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裁定书、判决书,可以迫使犯罪人交出非法所得,有利于打击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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