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案情简述
2012年底,被告人张某预谋雇佣被告人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为其运输毒品。后,张某多次从云南等地购买冰毒,雇佣钱某某、孙某某将上述毒品运送至北京后向他人贩卖。
2013年4月,张某在云南购买麻古1100粒,指使赵某某乘车将上述毒品运至云南省某地交给钱某某、孙某某。二人根据张某的指使,将上述麻古运输至福建省后,又指使孙某某将上述麻古运输至北京市。
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张某随身携带的毒品以及藏匿毒品被查获,经鉴定,毒品总重1100克,其中有800克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
根据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为牟取暴利,多次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且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辩护思路
二审时,被告人张某及其家人慕名来到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为其二审辩护人。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事实方面,一审判决认定的涉案毒品海洛因800克与张某没有直接关联,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该毒品由上诉人张某购买、运输并准备贩卖,因此不应计入其涉案毒品数量;
2、定性方面,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张某参与运输毒品,不足以证明张某针对涉案毒品实施了贩卖行为;
3、量刑方面,一审判决张某死刑,量刑畸重,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4、程序方面,针对涉案毒品的搜查、扣押及鉴定程序存在诸多瑕疵,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判决结果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撤消了一审法院的死刑判决,改判上诉人李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四、办案体会
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律师尽全力查找案卷中存在漏洞与不足,从事实、定性、量刑、程序等方面提出了辩护意见,以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法院没有完全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但是当事人能够“保命”,能够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了我们的目标,这是对我们工作最大的肯定,也是律师这份工作的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