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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据理力争,检察机关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来源:刑辩律师作者: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xjdingzhuo.com浏览数:425 

 “律师,我们家孩子把别人打了几巴掌,公安说是抢劫,把人拘留了……”2016年6月13日,王某家属找到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讲述了一个令人疑惑的案件。

  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了解情况后,当即决定受理该案,当日指派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王某,并在此后的20天时间内,又先后对王某进行了四次会见,并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了解相关案件情况。

2016年5月,王某与同学刘某两人到裴某所在的足浴店了解消费情况。裴某将王某带到另外一个小房间中,并且裴某故意将门锁住,并开始脱衣服。王某一看形势不对当即就要求离开,但裴某却向王某索要钱财,说王某虽然没干什么,但是已经看了,也应付钱。王某认为裴某系设套骗钱,不应当付钱,故双方发生争执。裴某一边拉扯王某,同时一边还打电话叫人来。王某为了摆脱纠缠、避免被人殴打的情况下,打了裴某几巴掌、并把其手机打落地下,王某当即离开足浴店。而王某的同学刘某始终没有离开。后裴某以王某抢劫其手机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办案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将王某刑事拘留,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当时形势很微妙,裴某正在打电话叫人,王某的行为只是为了脱身,根本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抢劫的客观行为。且本案证据只有裴某的报案材料。依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依法办案,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在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不应当对其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办案律师在全面了解上述案件事实、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2016年7月4日,检察院核查本案事实及证据后,做出了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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