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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辩护技巧

来源: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作者:刑事辩护律师网址:http://www.xjdingzhuo.com/浏览数:407 

    刑事案件一般关系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和生命,因此,辩护人的责任是显而易见的,辩护词是辩护人思想的集中展现,那么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技巧有什么?

   我国法定的辩护事由 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案件中的酌定情节

   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从法理上讲,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不作为,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

   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偶发的刑事犯罪,突发性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出于义愤的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处罚都轻重有别。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

   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惯犯的偶犯,相对于累犯的初犯,都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5、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

  辩护应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见

  新疆律师为被告辩护,应先征询被告意见,或将律师的辩护思路与被告沟通商量,达成共识;律师在开庭前,应拟出辩护词初稿征求被告及委托人的意见,在法庭调查质证后对辩护词作重大改变的,应再次交被告确认后方可呈送法院。至于偶尔遇到被告与律师辩护意见不一的问题,只要充分与被告沟通,绝大多数被告都会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或经反复沟通形成共识。

  刑事辩护律师提醒,在具体的案件中会有不同的案件情况,非法律人士无法掌控和判断。因此,在遇到具体案件时,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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