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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律师行业纳税相关问题的建议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作者: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xjdingzhuo.com/浏览数:440 

新疆律师对律师行业纳税相关问题的建议分析如下:

一、问题的提出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已于今年1月1日起对律师实行个税查账征收。律师界普遍认为,围绕《公告》,目前存在下述问题:

  1.律师事务所与个体工商户不同。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是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与具有营利性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业务性质、经营方式等方面完全不同。因此,个体工商户的计税办法不应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2.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2010[30]号文件)要求,目前司法部正在会同财政部有关部门制订适合律师行业发展的会计核算办法。在律师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尚未出台之前,如果实行查账征收,将给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带来混乱,并影响律师的行业发展。

  3.合伙制是目前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形式。据2011年权威统计结果,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占全国律师事务所总数的7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既是投资人,又是执业律师。如果按照《公告》规定,合伙律师作为投资人,收入提成部分不能作为工作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作为全年收入缴纳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这样,合伙律师税负将骤然增加,并将造成合伙人退伙等严重影响,不利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更不利于中国律师事务所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

  4.《公告》中有关征收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与当前推动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改革相违背。为了发挥律师事务所整体效能,推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持续、规范发展,克服提成制带来的利益分配不利于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问题,律师行业正在开展改变提成制为授薪制以及其他以综合效益为考核指标的分配制度的探索和试点。《公告》中针对适用于提成制律师事务所税收办法,显然与律师行业发展方向相悖。

  三、几点建议

  第一,建议暂不执行《公告》,维持目前的税收方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商司法部共同就律师事务所纳税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制订适用于律师行业的税务征收办法。

  第二,财政部进一步商司法部有关部门制订律师行业会计核算制度,为建立健全律师行业税务制度奠定基础。

  第三,如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实行查账征收,建议国税总局充分考虑律师行业发展现状和律师事务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特殊性,调整相应的税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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