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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合同诈骗案、伪造公司印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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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3 来源:  浏览次数:2137

四 川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9)川刑终字第59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威远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四川诚信恒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威远县东联镇李家坪街。2007年12月4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2008年1月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x俊,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x犯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于2008年11月27日作出(2008)成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x不服,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合同诈骗事实

2006年1月,被告人陈x为获取非法利益,伪造了中建六局五公司公章。2007年2月,陈x利用中建六局五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分公司)委托“聚业公司”代办营业执照,该公司业务员陈x将成都分公司公章暂放陈x处的便利条件,私自伪造了一套成都分公司印章;同年4月9日,当成都分公司向陈x索要印章时,陈x将其伪造的印章交回,骗得成都分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2007年3月,陈x使用伪造和骗取的印章,用伪造的中建六局五公司相关任命文件,委托陈x将工商部门登记的成都分公司经理史玉泉变更为陈x。

2006年12月至2007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x冒用中建六局五公司或成都分公司的名义,使用伪造、骗取的印章,采取重复发包和虚假发包的手段,与有关公司及个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的名义,先后骗取李某某合同保证金500万元、成都市治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杨某130万元、四川省长鑫劳务输出服务有限公司赖某某150万元、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西南分公司冯某60万元、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谢某某30万元,共计骗取“合同保证金”870万元。

2007年3月,被告人陈x冒用成都分公司名义,使用骗取的成都分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与四川建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廖某某签订工程合作协议,以收取“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名,骗取该公司现金60万元。

2006年7月至2007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x冒用中建六局

五公司名义与四川嘉昕房地产公司签订工程承揽合同,取得了彭山县澎湖湾国际生态社区工程的承建权后,在不具备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冒用中建六局五公司或成都分公司名义,使用伪造和骗取的印章,与成都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四川时代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或安装合同。陈x把从四川嘉昕房地产公司获取的4 000余万元工程款主要用于归还其欠付的高利贷利息以及挥霍耗用,导致拖欠前述公司工程款共计309万余元无力偿还。

二、虚报注册资本事实

2006年12月,被告人陈x在无任何出资的情况下,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600万元,在成都市武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了四川诚信恒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另查明,2007年7月,陈x的诈骗犯罪事实被中建六局五公司发现,8月该公司将陈x伪造和骗取的印章收回,9月陈x逃匿。2007年12月4日,公安机关将陈x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线索来源、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挡获经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移送函,证明本案系受害人举报立案及抓获陈x的经过情况;2.中建六局五公司或成都分公司与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书》、成都国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备忘录》、四川建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长期合作协议书》、成都市治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及《意向合同书》、李xx签订的《联营施工协议书》、四川省长鑫劳务输出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四川嘉昕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以及与成都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四川时代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钢筋砼预制桩工程合同、防水工程合同、工程承揽合同,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明陈x于2006年7月至2007年8月期间,以中建六局五公司或成都分公司的名义与上述公司和个人签订合同,所使用的公章与中建六局五公司保存的公章不同一,在收款时开具的收据所使用的财务专用章与该公司保存的印章也不同一,而与中建六局五公司从陈x处收回的印章同一;3.成都分公司的工商档案及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证明成都分公司工商信息变更所使用的印章与该公司保存的印章不同一,与中建六局五公司从陈x处收回的印章同一;陈x伪造了免去史玉泉成都分公司经理职务以及任命陈x为该分公司经理的文件,在工商部门登记陈x为该分公司经理;4.工商档案材料,证明陈x采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600万元,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了四川诚信恒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李某某、杨某、赖某某、谢某某、冯某的证言以及收取合同保证金的收据和收款承诺书等,证明陈x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用重复发包、虚假发包等手段,骗取合同保证金共计870万元(被害人陈述为880万元)。其中,骗取李某某500万元、成都市治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某140万元(陈x还了10万元,认定为130万元)、长鑫劳务输出服务有限公司赖某某150万元、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西南分公司冯某60万元、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谢某某30万元;6.四川建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廖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3月,陈x以收取“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名,骗取其现金60万元。7.成都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周x的证言及该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四川时代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xx的证言及报案材料、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周x的证言,工程完工结算书等,证明2006年7月至2007年3月期间,陈x先后冒用中建六局五公司或成都分公司的名义,就其承建的彭山县澎湖湾国际生态社区工程,与前述公司签订了钢筋砼预制桩工程合同、防水工程合同、工程承揽合同。经结算,陈x拖欠前述公司工程款分别为34万余元、27万余元、248万余元,共计309万余元;8.蔡xx、赵xx、郭xx、史xx、朱xx的证言以及中建六局五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陈x不是中建六局五公司的人,不是成都分公司经理。2007年7月,陈x的诈骗犯罪事实被中建六局五公司发现,8月该公司将陈x伪造和骗取的印章收回,对陈x冒用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收取合同保证金等事实,公司不知情;9.黄xx的证言,证明黄xx认为陈x就是中建六局五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7年5月陈x与成都国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备忘录》时盖的是中建六局五公司公章,陈x还在合同上签了字;10.李xx的证言,证明陈x以成都分公司之名聘请李xx为工作人员,并认为陈x就是成都分公司负责人。2007年1月,史xx等人委托陈x办理成都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时将公章交给陈x,陈x转交给李,李再转给陈x。后来李发现陈x在使用该公章。2007年3月,李xx受陈x安排,仿照史xx任职通知制作了陈x的任职通知书,后陈x把该通知书和中建六局五公司公章交给陈x,委托陈x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11.陈x的证言,证明2007年2月,陈x代办了成都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是史xx;同年3月,其又代办了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为陈x;12.范x、陈x、陈x的证言,证明陈x以成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招聘员工,并使用中建六局五公司或成都分公司公章对外签订合同,收取工程合同保证金;13.潘xx的证言,证明陈x以中建六局五公司的名义中标龙泉驿区怡和新城项目并发包给肖x,后又将该工程A1标段重复发包给谢xx,收取谢合同保证金30万元;14.被告人陈x对自己虚报注册资本600万元,伪造中建六局五公司公章,以伪造的印章骗取成都分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以及伪造中建六局五公司相关任命文件,使用伪造和骗取的印章,委托陈x在工商部门将成都分公司经理变更为陈x的事实供认不讳。陈x还供认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偿还高利贷利息和供自己挥霍,2006年12月至2007年8月期间,陈x冒用中建六局五公司或成都分公司名义,使用伪造和骗取的印章,采取重复发包和虚假发包的方式,骗取李某某合同保证金500万元、成都市治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某140万元(还了10万元)、长鑫劳务输出服务有限公司赖某某150万元、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西南分公司冯某60万元、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谢某某30万元、四川建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廖某某60万元。2006年7月至2007年3月期间,陈x冒用中建六局五公司名义与四川嘉昕房地产公司签订工程承揽合同,取得彭山县澎湖湾国际生态社区工程的承建权后,又冒用中建六局五公司或成都分公司名义,使用伪造和骗取的印章,与成都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四川时代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或安装合同。因收取的四川嘉昕房地产公司的四千余万元工程款被陈x主要用于归还高利贷和供其挥霍,导致工程完工后拖欠上述公司共计309万余元工程款无力支付。2007年7月,中建六局五公司领导发现陈x冒用本公司名义,使用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合同骗取钱财,8月即向陈x索回了伪造和骗取的印章。9月陈x逃匿,12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陈x因承包中建六局五公司及其成都分公司的有关工程而交纳的150万元管理费,与陈x冒用中建六局五公司及其成都分公司名义骗取的上述工程款无关;15.户籍资料,证明陈x的身份情况。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或单位款项1 239万余元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给被害人及单位造成巨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x在申请四川诚信恒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6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还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及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x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陈x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及被害人。

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提出:李xx向分公司缴纳的500万元,是联营投资款,且有420万元转入分公司的账户,是单位行为,后因没中标转为企业之间的借款,不是合同诈骗;澎湖湾工程欠款309万元属工程中企业之间的正常往来,不是诈骗;陈x私刻公章中建六局五公司是默认了的,陈x以中建六局五公司名义签订和承建工程,该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陈x有检举他人受贿犯罪的立功表现,没有查证责任在公安机关。

经审理查明的陈x合同诈骗和虚报注册资本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和骗取的印章,冒用中建六局五公司或成都分公司的名义,在与他人或单位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合同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款”等,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罚。陈x将骗得的款项全部挥霍和归还高利贷等,致使赃款无法追回,给被害人及被害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陈x在申请四川诚信恒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还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且数额巨大。应数罪并罚。上诉人陈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李xx向分公司缴纳的500万元,是联营投资款,且有420万元转入分公司的账户,是单位行为,后因没中标转为企业之间的借款,不是合同诈骗。经查,陈x冒用成都分公司名义与李xx签订合同并收取500万元合同保证金一事成都分公司人员并不知晓,且420万元转入的是陈x冒用成都分公司名义所开的账户,实际是陈x控制的账户,并非成都分公司账户。陈x从李xx处骗取的款项完全被其个人占用至案发时未归还。陈x及其辩护人辩称的澎湖湾工程欠款309万元属工程中企业之间的正常往来,不是合同诈骗。本院认为,陈x冒用中建六局五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名义,与相关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在履行合同中及工程结算后,不予全额支付合同规定的款项而逃匿,其上述行为均符合合同诈骗罪特征,构成合同诈骗罪,故是单位行为和不是合同诈骗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陈x及其辩护人还辩称陈x私刻公章中建六局五公司是默认了的,陈x以该名义签订和承建工程,该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查,陈x私刻中建六局五公司公章及骗取成都分公司公章的行为,中建六局五公司是否默认并无证据证实,且陈x诈骗他人及单位的款项,中建六局五公司及成都分公司并不知晓,故辩称的中建六局五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陈x检举他人受贿犯罪的情节,无相关的检举证明材料供公安机关查证,故没有查证责任在公安机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虹

代理审判员    何      丛

代理审判员    阎      涛

二00九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彭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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