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
XIN JIANG DINGZHUO LAW FIRM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咨询热线18167888866

挪用公款20余万元,终以检察院撤诉、被告人无罪结案

来源:新疆律师浏览数:8956 

刘某挪用公款案
被控事实:
被告人小云与其夫刘某共同商议后,利用小云担任单位出纳员的职务便利,由被告人刘某在小云掌管的单位“小金库”中分别于2012年5月7日、6月15日、7月17日取出公款共计人民币203070元,并将该款投入证券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同年5月11日、6月23日、7月29日,被告人将该款归还。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行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辩护人经过详尽的分析和仔细斟酌,最后得出如下结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有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下面辩护人针对这一观点逐一进行论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有挪用公款罪,没有事实根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首先做到事实清楚,才能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是否清楚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座的每一个人都没有目击案件的过程,案件也不可能重演,只能凭借证据来再现案件的事实。辩护人通过认真分析证据,发现本案的证据反映的案件事实恰恰不能证明刘某有罪,不能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为了法庭能明晰案情,辩护人将证据逐一向法庭分析。
公诉机关的证据体系主要有以下三部分组成:
1、两被告人供述;
2、证人证言;
3、相关书证.
首先,分析两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笔录有9份,其中有2份是有罪交待,其余7份均做无罪辩解。然而这二份有罪交待均形成于刘某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在其妻子小云被刑拘之时,被告人刘某以证人身份所做的证明。根据被告人刘某在法庭上的交待,他当时之所以做有罪证实,是为了使妻子能早日出来,对这一交待,辩护人认为其真实性的概率很高。因为这两份笔录矛盾非常明显,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关于挪用数额的交代,第一次交代挪用203070元用于炒基金;第二次交代挪用172000元炒基金。关于挪用的数额是至关重要的问题,但刘某的两次交代却明显不一致,反映出被告人刘某所做的有罪交代并不真实,不应采信。
小云的9份笔录中,5份是有罪供述,有4份是无罪辩解。在这几份笔录中,小云的有罪供述有明显的矛盾痕迹。
矛盾之一:被告人刘某是否明知是公款这一问题。
有的笔录中说:“他知道是公款,是他主动提出要用,我默认了”;有的笔录中说:“他不知道是公款,是我把存折带回家主动交给他”;有的笔录中说:“前三次取款他都知道,我都告诉他了”;而还有一份笔录中说道:“他取第三次款时,我才告诉他是公款”。
矛盾之二:取款这一问题。
有的笔录中说“有时刘某去取,有时我们一起去取”;有的笔录中说:“我可能没去,都是刘某去取”。
矛盾之三:款项用途这一问题。
有的笔录中说:“钱是用来买基金,买美元的”;有的笔录中说:“钱是用来买基金的”。
矛盾之四:数额这一问题。
有的笔录中说:“共挪用140000元”;有的笔录中说:“共挪用203070元”。
矛盾之五:是否知道刘某取钱这一问题。
有的笔录中说:“有的事先告诉我,有的事后告诉我”;有的笔录中说:“不论事先事后都知道”;有的笔录中说:“只知道 前三次”;有的笔录中说:“最后一次也知道”。
综上,小云的五份有罪供述,前后极其不吻合,关键问题矛盾突出,疑惑丛生,到底哪一次讲的是真的?到底被告人刘某挪用多少钱?有哪一次挪用小云知道?这一系列关键问题均不能得出一个肯定的结论,不能合理的排除矛盾。根据证据学理论,互相矛盾的证据如果不能合理排除矛盾,得出唯一的结论,该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据此,小云的有罪供述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再分析证人证言: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如果没有被告人供述,其它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法。但非常遗憾的是,其它证据也并不确实充分。因为本案证人只有三个,这三个证人只能证明资金属性问题,并不能证明被告人是否挪用公款,所以他们的证言也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
最后,分析相关书证:
本案中书证包括存折和证券交易单。存折只能证明存折上的钱被动用过;证券交易单只能证明发生过交易行为,而不能直接证明对帐单上载明的交易事实就是用所谓的挪用的公款进行的。从证据学的角度分析,这两份书证只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所证明案件事实只有与直接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前面辩护人已经将本案唯一的直接证据就是二被告人供述进行客观分析,二被告人供述由纵上,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已全部分析完毕,由于以上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所以根据罪行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宣告被告人刘某无罪。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有罪,于法无据。
根据指控,被告人刘某作为挪用公款共犯,应处于公款的使用人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本案中公款使用人构成共犯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主观上明知是公款。
2、客观上参与商议、策划、指挥。
3、将公款用于营利。
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对被告人刘某追究刑事责任,但非常遗憾的是,辩护人认为以上三个条件均不具备。
其一,主观是否明知是公款。在小云没有明确告诉刘某该存折里的钱是公款的情况下,刘某有理由相信该款属于自家所有。
1、存折户头是郑某某的名字。
2、存折上的金额最高时也只有86000余元,营业部对帐单所显示的交易额证明其家中存款总金额远远高于此数字。试问刘某在自己家有足够金钱的情况下,又何必去挪用那86000余元的公款呢?
3、该存折是在家中存放,而不是在单位。
4、密码就是妻子的生日,家中大概有二十余个存折均是用的这个密码。
以上种种情况,使被告人刘某完全有理由相信这个存折就是家中存款,最重要的是没有刘某明知是公款的证据,所以不能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是明知公款。
其二、客观上没有商议、策划、指挥。
起诉书中的指控并没有说明被告人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如何商议的,如果二被告人没有事前商议,即使被告人刘某明知是公款,背着小云偷偷使用,那么,他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所以,被告人是否商议是焦点性问题,而在商议这一问题上被告人供述矛盾明显。而且根据供述充其量能够证明小云知道被告人刘某动用此款,而知道仅有放任之嫌,到底那一笔款她是知道的也不准确,如果仅仅是知道,而没有商议也不符合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挪用公款罪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即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而如果是放任别人使用公款,充其量是玩忽职守的行为,而本案也不足以此定罪。因此如果没有商议,被告人当然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其三、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
根据书证显示虽然从存折取款与在证券公司申购基金时间、数额基本一致,但每一笔金额均不完全一致,而钱是种类物,不能仅凭有交易的行为就确认是用存折上的钱进行的交易,更不能肯定用于营利。
综上,公诉机关并不能拿出充足的证据证明本案之被告人刘某在主观上明知,在客观上参与商议、策划、指挥并且动用此笔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对被告人错误起诉,不仅剥夺了被告人的自由,更影响其家族的荣辱。所以,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能认真分析辩护人的意见,依法宣告被告人刘某无罪。辩护人完全有理由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对此案作出公正的、具有典范意义的判决!谢谢!



案件结果:
2014年11月,检察院对刘某挪用公款罪撤回起诉,理由是事实不清楚,法院不能判决。2014年11月30日,刘某被无罪释放。至此,律师对刘某挪用公款罪的无罪辩护,不战而胜。
留言提交
联系方式

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147号中兴大厦803室(汇嘉时代写字楼)
电话:18199188810

电话:4001663110      

传真:0991-6685110

qq:      

邮箱: 916414162@qq.com

律师在线咨询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30-20:00
周六至周日 :10:30-17:00
 联系方式
热线:400-166-3110
肖主任:18199188810
邮箱:916414162@qq.com
传真:0991-668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