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
XIN JIANG DINGZHUO LAW FIRM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咨询热线18167888866

贪官落马:大快人心的背后是国家的伤痛!

来源:新疆律师作者:鼎卓浏览数:73955 
文章附图
  近年来,党中央、各级人民政府积极查办各类贪污腐败案件并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反腐倡廉成为全民呼声,贪官落马更是大快人心!但......我们是否该反思:为何令我们自豪的国土会成为滋生“毒瘤”的温床?如何才能真正地拔除这些“毒瘤”,治愈国家的伤痛?


一、“温床酿毒瘤”——关于贪污腐败成因的一点思考

  在人类数千年的历史发展上无论是哪种社会,哪个朝代,贪污腐败的问题从未消弭,然而,每一段时空维度里出现的贪腐问题又有其特性。新中国建立初期,一方面由于国家严厉打击贪污腐败行为,中国共产党极其重视加强党员自身素质教育,另一方面由于当时的社会物质基础相对匮乏,生产资料与人民需求的矛盾较小,贫富差距不明显,加之对外交流方面较为闭塞,从而使贪污腐败现象较少,大多党员、官员能够廉洁自律,尽力为人民服务、为国家服务。但是到了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迅速腾飞,贫富差距逐渐增大,各类文化及观点蜂拥而入,国人在精神方面的需求与日俱增,在如此背景下,国家在立法执法上难免有缺漏,从而使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约,执法也存在不严谨的现象,加之人类膨胀后的贪欲,故出现了当下贪腐盛行的局面。


二、“奈何总是伤”——关于贪污腐败危害的一点思考


  面对我国当下出现的反腐热潮,社会各界反响热烈,特别是周永康案移送司法程序后,我国反腐被推向高潮,这种反腐无特区、无禁区,对贪腐零容忍的态度确实是大快人心,但我们也应当正视长期的贪腐问对社会的蚕食是极其严重的。

  首先,贪污腐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一方面不仅侵害了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更是置国家利益于不顾,另一方面它又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败坏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损害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公信力。

  其次,贪污腐败对国家经济极具破坏性。贪污腐败必然导致政府形象受损,从而影响经济改革政策执行、实施。当前,在市场经济转型中腐败成为中国最大的社会经济污染,严重恶化经济环境,导致社会经济的“内耗”,资源配置低效和严重浪费,并使公共财富受到掠夺和破坏,公众利益直接受损。腐败现象还妨碍了私人投资,阻碍着经济增长。

  再者,贪污腐败促使社会道德沦丧。眼下的中国,道德层面上确实出现了岌岌可危的尴尬局面,假货遍布,欺骗的陷阱不断出现,犯罪高发,信任出现危机,诚信出现偏差,信仰缺失,办事没有钱寸步难行。五千年的文明礼仪之邦,如今的局面确实令人痛心,腐败的官场直接带动和影响其下属和管辖的公民,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如果我们说“一条臭鱼腥一锅汤”,那么作为一方党政领导的贪官,其搞臭的就不是一锅汤,而是一片,后果也极为严重。

  最后,贪污腐败极大地破坏了我国人才储备机制。要培养一个合格的公职人员,国家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以及漫长的时间。据统计,在我国,公务员从普通科员升至副处大约需要12年,从普通科员成长为正厅局级,至少耗尽25年,然而,制度层面的缺陷、监管层面的不力、人情往来的旧习,最重要的是法律认识层面的问题等等使得贪腐成灾。贪官落马,特别是高官腐败不仅使贪腐个人的人生毁于一旦,使得社会人才出现断层,更使得国家在人才培养上的努力付诸东流。


三、“期冀焕新生”——关于贪污腐败防治的一点思考

  所谓:“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当前的贪腐问题着实地给我们好好上了一课。预防和杜绝贪腐真的遥不可及的吗?答案虽然是否定的,但我们可以做的还有很多。

(一)建全监督机制,加强权力限制,完善法制建设


  要到达有效防止贪腐问题,首先必须要完善反腐败立法,建立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之下反腐倡廉的法律秩序与环境。其次,应继续建立和完善反腐败犯罪的监察和监督机制,预防和控制腐败犯罪的产生。最后,积极发挥舆论和公众举报等社会力量,有效地限制和打击腐败犯罪的滋生蔓延。

(二)继续建立、改革和完善反腐倡廉的公职人员队伍,提高公务人员自身的免疫力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有些错误是不能犯的,有些界限也是不可逾越的。作为公职人员,人民赋予其公共权力,不能因为一己私欲弃公共利益于不顾,所以,公职人员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意识、规则意识,增强对法律行为的认知,降低和避免国家、集体及个人的损失及刑事风险对个人毁灭性的打击。


四、为你辩护网律师意见

  贪污腐败,其危害可见一斑,对待贪腐问题我们必须持零容忍态度,同样,贪腐行为是发展中国家走向发达国家的一个正常的、客观的自然现象;而反贪腐、反垄断的法制措施,则是发展中国家能否成功地走向发达国家的一个必要的、关键的因素。


结语

有能力大快人心,也要有能理抚平伤痛。


留言提交
联系方式

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147号中兴大厦803室(汇嘉时代写字楼)
电话:18199188810

电话:4001663110      

传真:0991-6685110

qq:      

邮箱: 916414162@qq.com

律师在线咨询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30-20:00
周六至周日 :10:30-17:00
 联系方式
热线:400-166-3110
肖主任:18199188810
邮箱:916414162@qq.com
传真:0991-668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