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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作者: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xjdingzhuo.com/浏览数:427 

  我国还没有同一的证据法典,但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划定了证据轨制。对证据的概念,只有刑事诉讼法作了定义。一般以为,所 关键词: 基本特征,证据

  我国还没有同一的证据法典,但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划定了证据轨制。

 对证据的概念,只有刑事诉讼法作了定义。

 一般以为,所有证据都应当具有证实力和证据能力。

 证据证实力是指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实作用。

 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

 我国还没有同一的证据法典,但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划定了证据轨制。

 对证据的概念,只有刑事诉讼法作了定义。

 一般以为,所有证据都应当具有证实力和证据能力。

 证据证实力是指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实作用。

 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答应其作为证据的资格。

 这是证据的基本特征。

 我国刑事证据轨制也基本反映了上述特征,详细表现为:  1.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预测和虚假的东西。

 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是由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的。

 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证据的本质是事实。

 证据事实的存在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诸如物品,痕迹,文件等客观存在的物质;一种是被人们感知并存人记忆的事实。

 无论以哪种形式存在的事实,都可以成为证据。

 二是证据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

 伴跟着案件事实的发生,证据事实便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地形成了。

 证据的客观性,为公安司法职员调查收集证据,查明和证实案件事实真相,提供了物质基础。

 2.联系关系性。

 诉讼证据的联系关系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

 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需是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关系的事实。

 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都能成为证据,只有那些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才能成为证据。

 证据之所以能够对案件事实起证实作用,恰是因为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联系。

 凡是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的必然的联系,对查明案件有意义的事实,就可以作为证据;凡是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对查明案件没有意义的事实,不论其是多么真实可靠,都不能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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