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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对毒品鉴定意见质证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作者: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xjdingzhuo.com/浏览数:720 

    《毒品鉴定意见》,是毒品案件中极为重要的证据。毒品的称量、定性、定量,是鉴定人在实验室里通过各种复杂的仪器、试剂,按照一定的检验方法,最终得出检验结论。可以说,毒化检验是法庭科学中最具“神秘色彩”的领域。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毒品鉴定意见》更是掌握着被告人的生杀大权。毒品检验主要有两种:缴获毒品的检验和生物检材中的毒品检验(血液、毛发、唾液、尿液)。本文仅涉及缴获毒品的检验。本文从纯技术角度,以实验室为重点,谈谈如何审查《毒品鉴定意见》。

  1、毒品检材的编号规则

  检材进入到实验室的第一关,就是按照实验室规则进行编号(每一个经过质量认证的实验室,都应当有检材编号规则)。检材编号往往与鉴定书文号相匹配。如果一份鉴定中涉及多份检材,但是只有一个检材编号,说明鉴定人存在漏检的可能。以下图为例,该鉴定书中有4包检材,但是鉴定人只编了1个号,有漏检的重大嫌疑。

  2、毒品检验的过程

  《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

  第37条:检验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应当根据科学证实的目的和有关要求,相应做好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对检验和综合评断工作。

  第38条: 使用仪器设备分析检测鉴定检材的,应当进行相应的样本对照检测,当检材和样本对照检测结果一致后才能出具检验结论。

  笔者提示:检验过程是衡量一个鉴定人是否遵守实验室规则的重要指标。

  3、毒品称量的精度

  这里所谓的毒品称量精度,并非两高一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指的毒品称量精度,而是指实验室中称量检材的衡器精度。毒品实验室一般使用分析天平,精度可以达到十万分之一克。

  笔者提示:实验室衡器的精度,涉及到样品的检验精度,同时也会对样品消耗程度产生影响。

  4、毒品检验的方法

  毒品鉴定检测方法主要有外观检测、化学反应法、免疫学检验法、薄层色谱分析法( TLC)、气相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质谱联用分析法(GC/MS)、高效液相色谱法( HPLC) 和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LC/MS) 。司法实践中可能多种方法并用,但每种方法都各有优缺点。

  需要强调的是:

  (1)化学反应法,检测的阴性结果可排除毒品存在,而阳性结果仅提示毒品存在的可能,仍需要使用确证分析技术给予证实。使用这类方法的主要目的是对可疑毒品进行分类筛选,缩小进一步检验的范围。

  (2)薄层色谱分析法,属于比对分析,即在检验时必须用相应毒品纯品作对照,当可疑毒品与对照样品分析结果完全一致时,方可下肯定结论。而当被检样品中添加剂、稀释剂成分多或成分复杂时,则难以进行各成分的准确判断,且该方法只能进行半定量检测。

  (3)液相色谱 / 质谱联用( LC/MS)以及多级串联质谱技术,多用于生物或人体内毒品代谢等方面的检测,在缴获毒品检测方面应用较少,主要是配合气相色谱 / 质谱联用,用来检测难汽化、易分解的毒品组分。由于技术自身的特点,液质联用目前没有像气质联用那样的统一标准图谱库。

  笔者提示:并非所有的检验方法都可以用于毒品的确证检验。有些检验方法仅适用于预检。

  5、实验室毒品检验的准确度

  根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数据,ICE测试结果显示,实验室发现样本中所含成分的定性分析相对容易,尤其是对管制毒品成分的定性分析,正确率一般均在97% 以上,对海洛因、可卡因等常见毒品的分析正确率几乎高达100%; 掺假剂/稀释剂的定性分析相对较难,容易出现漏检或错检的现象,能正确分析出样本中所有掺假剂/稀释剂的实验室只占 60%。

  笔者提示:实验室对掺假剂/稀释剂的定性分析,涉及到毒品纯度鉴定,对被告人量刑有重大影响。

  6、毒品检验的相关标准

  国家标准(3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13年第10号)

  182 GB/T 29635-2013 疑似毒品中海洛因的气相色谱、气相色谱-质谱检验方法

  183 GB/T 29636-2013 疑似毒品中甲基苯丙胺的气相色谱、高效液相色谱和气相色谱-质谱检验方法

  184 GB/T 29637-2013 疑似毒品中氯胺酮的气相色谱、气相色谱-质谱检验方法

  笔者提示:司法实践中,部分公安机关使用的是《甲基苯丙胺的定性定量检验方法》IFSC 04-02-07-2011(如下图),该标准系公安部物证检验中心制定的行业标准。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3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故在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鉴定人应当优先使用国家标准,使用行业标准,显属鉴定方法错误。

  7、毒品检验前后的质量变化

  毒品检材在检验之前,须经过质量称量。取样化验、出具鉴定意见后,鉴定人须将剩余毒品退回办案机关,作上交处理。无论是使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分析法(GC/MS)进行毒品定性,还是使用外标法或内标法进行毒品定量,均需要使用溶剂溶解、消耗一定数量的检材(具体消耗数量以鉴定人试验记录为准),即毒品定性、定量检验均属于“有损”检验。由此,毒品在检验前和检验后的质量不可能一致。若前后质量一致,则鉴定人有漏检嫌疑。如下图,就出现了毒品检验前后质量一致的情形。

  8、毒品检验图谱是否附卷

  根据《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第45条,鉴定书的附件包括与鉴定有关的照片、图谱、图表或者复印件等说明材料。图谱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从图谱中可以看出鉴定人的检测顺序、添加检材的时间,是验证鉴定人检验过程是否规范的重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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