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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如何有效把握立功从宽处罚标准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作者: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xjdingzhuo.com/浏览数:621 

  立功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在新时期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分化化解犯罪分子、教育改造犯罪工作都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罪刑相适应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序,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因此,刑法总则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立功制度就属于此类范畴。


关于严重毒品犯罪中,立功从宽处罚的把握,应以功是否足以抵罪为标准。


案例引入:在我所承办的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件中,张某某被动到案后,通过电话联系其下线刘某并令其到指定地点,配合公安机关将刘某抓获。那么,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抑或重大立功?张某某涉毒数量巨大已构成死刑立即执行标准,他的立功行为又有无可能令其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呢?


首先,要明确我国现行刑事政策中,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问题是如何认定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如何认定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的问题时做出回答,即:“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该项立功,应当根据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中是否起到了协助作用。如经被告人当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抓获了同案犯等情况,均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

其次,从我国“死缓“刑罚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死缓的适用是不以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为条件的。只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判处死刑但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就可以适用死缓。司法实践中,对于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如果认为罪行及其严重,对其可不予从轻、减轻处罚,仍然应当依法判处其死刑的,在决定是否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这些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因为自首、立功特别是重大立功表现,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犯罪分子有悔过之意,愿意接受国家法律制度的制裁,或者以实际行动补偿自己对社会的侵害,其人身危险性也有所减小,通过刑法改造后复归社会的可能性增大。在对其不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下,如果仍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仅会降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社会感召力,而且也不能取得犯罪分子亲属和社会公众的同情。因此对于具有法定从轻特别是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最后,对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罪行及其严重的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如何量刑呢?


毒品犯罪分子到案后积极争取立功,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对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是否从宽处罚,应结合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及全案情节进行综合考虑。对于犯罪分子虽然有立功和重大立功表现,但罪行及其严重的,也可不予从轻处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关于立功从宽处罚的把握,应以功是否足以抵罪为标准。在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毒枭、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职业毒犯、毒品惯犯等,由于掌握同案犯、从犯、马仔的犯罪情况和个人信息,被抓获后往往能协助抓捕同案犯,获得立功或者重大立功。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幅度的大小,应当主要看功是否足以抵罪,即应结合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立功大小综合考虑。要充分注意毒品共同犯罪人以及上、下家之间的量刑平衡。对于毒枭等严重毒品犯罪分子立功的,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从严掌握。如果其罪行极其严重,只有一般立功表现,功不足以抵罪的,可不予从轻处罚;如果其检举、揭发的是其他犯罪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协助抓获的是同案中的其他首要分子、主犯,功足以抵罪的,原则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协助抓获的只是同案中的从犯或者马仔,功不足以抵罪,或者从轻处罚后全案处刑明显失衡的,不予从轻处罚。相反,对于从犯、马仔立功,特别是协助抓获毒枭、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从轻处罚,直至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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