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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等热点问题的专家观点

来源:刑辩律师作者: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xjdingzhuo.com浏览数:339 

    

 

 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媒体披露的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恶性案件,令人触目惊心。一些未达刑事年龄的未成年人只是经过简单的批评教育便一放了之,不用承担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后果。这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争议,甚至有人调侃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了“未成年人渣保护法”。有人主张,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让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对此,与会专家认为,应对未成年人低龄化的犯罪趋势,不能简单地采取入罪入刑的办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会取得预期效果。主要理由有四:一是近现代历史上,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最终形成了目前14岁、16岁、18岁的划分标准,有着合理的科学依据,也契合我国的国情,冒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违背历史规律的做法;二是从域外的经验与教训来看,长期实践和大量实证数据已经表明,一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会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三是从未成年人产生问题的原因来看,最根本的是成人社会与家庭出现了问题,未成年人出现的种种越轨行为其实是社会与家庭问题的一种表现。比如说,某些地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有大量是处于失学失管的留守儿童。在缺少父母关爱、学校教育引导的环境下,未成年人的性格很容易受到社会上不良因素的影响,一些黑恶势力往往教唆利用他们进行犯罪;四是从成长发育的规律来看,青春期是一个生理和心理急剧变动而又充满矛盾的时期。根据“青少年成长危机理论”,这个时期的未成年人容易出现反社会行为,如果预防与干预到位,绝大多数过渡到成年后会得以自然缓解。对此,应当理性认识到,对未成年人在青春期的冲动行为,要采取专业的干预矫治手段,帮助他们顺利度过青春期。

   与会专家认为,对出现了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建立分层级的早期干预机制,及时进行有效地矫治,纠正他们存在的行为偏差或者心理偏差。具体而言,学校应当首先配备专业力量筛查和矫治具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如果效果不明显,应当配合其父母,对未成年人进行专业评估,确有必要的,根据情况转至专业的矫治机构或者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或教育;对于实施了危害行为而父母、学校管教无效的,或者确有其它必要的,应当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通过司法程序由法院决定对其进行收容教养。

   关于校园暴力

   校园暴力,主要指学龄期青少年与同学之间发生的斗殴、性侵、敲诈财物等暴力行为。近年来,由于传统媒体集中报道、自媒体日益兴起、网络传播发达,暴露在社会公众视野下的校园暴力事件越来越多,特别是某些未成年人以“炫暴”为荣,故意用手机、相机等拍下施暴过程传至网络,引发社会舆论哗然。从互联网上看,校园暴力发生的数量和影响,正越来越大。据此,有人得出结论,认为校园暴力现象愈演愈烈,有明显的增长趋势。与会专家认为,校园欺凌现象其实一直存在,只是由于我国目前缺少统一的事件报告、统计制度,难以了解我国校园暴力发生的真实情况。从某些地方法院披露的情况来看,近些年来审理的校园暴力刑事案件并无明显增长。

   比如,根据北京市高院今年通报的情况,全市法院近五年间共审结校园暴力犯罪案件近200件,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0.19%,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数量平稳,整体波动不大。又比如,广州市中院2014年底发布《广州法院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工作报告白皮书》显示,没有明确数据指向广州校园暴力犯罪呈增长趋势。当然,进入到司法程序审判阶段的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数量并不必然反映出校园暴力的现状与趋势。在此只是说明,校园暴力事件近来是否有所增长,仍有待进一步科学地统计观察,不能贸然地得出日益严重的结论,误导社会公众。无论校园暴力事件多寡,对待校园欺凌,既不能简单强调打击,甚至片面入罪入刑,也不能放任不管,重点应当是防控。

   首先,加强未成年人的道德和法制教育,提升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懂得尊重他人和珍惜生命;其次,在学校建立常态化的防控机制,配备专业的人员或者驻校社工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对有行为偏差的学生及时进行心理干预;再次,对于施暴的学生进行专业性和针对性的教育、处罚、矫治与短期跟踪,预防再犯。对于严重暴力犯罪,移送司法程序;同时对于被欺凌的学生,借助专业力量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帮助,学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帮助他们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最后,有关政府部门应当联合发力,加强校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加大治理网吧、酒吧等场所违法接待未成年人的现象,尽快制定和出台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措施。

   关于追究父母责任

   政府、社会、学校及家长都具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其中,父母的责任应当是第一位的。对于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要不要追究以及如何追究责任,社会上一直存在不同的声音。据了解,在贵州省毕节市和凯里市农村地区,公安部门抓获了具有偷抢行为的留守儿童进行训诫时,或者民政部门发现或得知困境儿童进行关爱救助时,时常碰到有能力的父母变相遗弃孩子的现象,比如有的父母在离异、丧偶或者外出务工后一走了之,对孩子不闻不问,或者故意不接听有关部门的电话,或者一味推脱、消极监护。在这些情况下,政府部门除了想方设法联系其父母做工作外,没有有效办法。如果父母仍然不履行监护职责,只能暂时由民政等部门先养起来,以至于在某些地方形成了“只生不养”的怪像。对此,与会专家认为,在明确政府、学校和父母责任边界的基础上,应当强化家庭监护的主体责任,严格父母的抚养教育职责,对于严重监护失职的父母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子女,既是人性与亲情的自然流露和表达,也是人类道德伦理的底线,各国法律对此都进行了规定。违背这一共通价值和自然法规则,理应受到否定性的评价,除了在道德上进行谴责外,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未成年人最佳的成长环境必然是家庭,与父母共同生活,得到家庭的关爱、呵护和教育,这是任何社会保障和学校都难以取代的;最后,城镇化加速推进,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制度尚不健全,的确在某种程度上给父母履行监护职责客观上带了一些困难和冲击。但是,这并不能成为父母疏忽照料甚至是变相遗弃孩子的正当理由,更不能成为父母免责的依据。

   有必要通过追责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强化父母的责任意识。具体而言,如果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干预。对于存在经济困难等客观原因的,政府应当予以必要救助和支持,对于主观故意或者疏漏的,应当予以劝诫、制止,必要时进行教育;对经过救助、劝诫、制止或者教育引导,仍然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可通过罚款或者行政拘留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在明确追责父母的同时,必须强化政府和学校的职责,而要要落实到位,比如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障在内的政策与制度,为父母履行监护职责提供保障与支持,必要时进行干预、补位与兜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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