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防范作者: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浏览数:341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防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1、立案标准: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新疆律师分析: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①企业借贷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 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利率4倍以内者有法律效力,超过4倍的法律不予承认。 ③企业借贷行为没有进行公开宣传,不具有公开性。 ④企业借贷对象指向特定对象,如家庭成员、亲友、本单位职工、国家机关等进行拆借,则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而不属于刑事犯罪。 ⑤借贷企业具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 更多的相关法律知识关注新疆律师,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专业代理刑事案件,法律咨询电话:18199188810 上一篇: 新疆律师对单位行贿罪的罪名解释
下一篇: 新疆律师对于强迫他人吸毒罪的释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