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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律师论故意犯罪中影响定罪量刑的几点因素

作者: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浏览数:314 

      新疆律师论故意犯罪中影响定罪量刑的几点因素


  第一、故意的类型,也就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相同点是,二者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均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二者均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它们二者之间又有重要的区别:

   (1)在认识因素上,二者认识程度不同,直接故意既可以是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也可以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间接故意则只能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2)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原发生,而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3)在定罪上,对于直接故意而言,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持的是希望的心理,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行为,便构成犯罪,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而间接故意只有当行为人放任人危害结果发生时,才构成犯罪。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查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这对于定罪尤其是量刑具有重要意义,直白点来说,就是直接故意判决时候量刑要重一些,间接故意要轻一些。

  第二、既遂还是未遂

  犯罪既遂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也是犯罪的标准形态,至于预备、中止、未遂是特殊形态,预备犯在现实生活中处罚很少,一般不作为犯罪予以考虑,我们现在讨论一下既遂与未遂的区别与量刑。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同犯罪预备相区别

   2、犯罪未得逞,同犯罪既遂相区别

   3、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同犯罪中止相区别

   (1)意志以外的原因,即是否违反真实意愿

   ①某种使犯罪分子认为客观上不能实现自己的意志

   ②某种情况致使犯罪人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犯罪行为或者不可能实现犯罪的结果

   ③行为已经终了,但某种情况阻止了结果的发生。

   (2)意志以外的原因还必须足以阻止犯罪人的行为

  第三、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照成损害的,应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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