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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吐鲁番现唐代“飙车”案卷 肇事者重则流放三千里  

作者: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浏览数:306 
文章附图

  很多人会认为,道路交通法应该起源于汽车业发达的近代社会。然而,吐鲁番阿斯塔古墓出土的《唐宝应元年(762)六月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却向人们印证:早在1200年前,吐鲁番地区就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道路交通法规。按照当时的“道路交通法”,无故在闹市区“飙车”,屁股上会挨50竹板,而“飙车”伤人致死者,还会被处以流放三千里的苦刑。

吐鲁番阿斯塔那古墓出土的《六月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

 牛车“狂飙”撞伤两幼童:

 《唐宝应元年(762)六月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于1973年出土于吐鲁番阿斯塔那第509号墓,该案卷文档目前馆藏在自治区博物馆,案卷首卷和中间已残缺,结尾还比较完整,全文共有三纸(页)58行,纸缝处各押一个“舒”字。

 据吐鲁番学研究院的副研究员陈爱峰介绍,该案卷记载的是1200年前高昌城内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由于该案卷保存较为完整,能完整地反映出唐朝法律在西州地区实行的情况,目前,已被国内多位学者关注研究。

 该案卷的大致内容是说,公元762年6月(宝应元年六月)的一天,高昌城内(今天的吐鲁番)骄阳似火,天气闷热。市民史拂八岁的儿子金儿和曹没冒八岁的女儿想子,正在商人张游鹤的店铺前玩耍,突然,一架牛车从闹市区急速驶过,任凭驾车人如何拽扯召唤,牛车依旧发疯一样冲进人群,直到将两个正在玩耍的孩子撞倒。

 驾车肇事者名叫康失芬,他是一名30岁的男子,是外地生意人靳嗔奴雇佣的长工。当天,他原本是要驾牛车把城里的土坯搬到城外,然而,在从城外返回时,他驾驶的牛车突然“狂飙”,于是,一场不可避免的悲剧就此发生。

 被他撞倒的孩子金儿,腰部以下的骨头全部破碎,性命难保,想子腰骨损折,同样有生命之忧。

 家长上告 肇事人请求保外为其救治。

 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两个孩子的家长一起将康失芬告到官府。

 先是市民史拂向官府提交的呈辞,上写“男金儿八岁在张游鹤店门前坐,乃被行客靳嗔奴家生活人将车辗损,腰已下骨并碎破,今见困重,恐性命不存,请处分。谨牒。元年建未月日,百姓史拂牒。”随后,市民曹没冒也向官府提交了呈辞,内容与史拂大致相同。

 据陈爱峰介绍,当时,高昌县负责审判此案的是一个名叫“舒”的官员。他接到案子后,先后对肇事者康失芬“审问”了三次。


 第一次,康失芬承认他赶牛车轧人的事实无误。第二次,舒询问康失芬,为什么不制止奔跑的牛车以至于伤人如此,康失芬回答,牛车是借来的,他对于驾车的牛习性不熟悉,牛奔跑的时候,他努力拽拉,但“力所不逮”,终于酿成事故。第三次,舒问康失芬,既然事实如此,你有什么打算。康失芬表示“情愿保辜,将医药看待。如不差身死,请求准法科断”。也就是说,康失芬先请求保外为两个孩子治疗,如果受伤的孩子,任何一个不幸身亡,官府再按法律处罚自己。

 于是,保人何伏昏等人写下状子,愿意担保靳嗔奴和康失芬,如果被担保的人逃跑,担保者愿意替罪同时受杖二十。最后,官府在保人的担保下,同意保辜,并放出靳嗔奴和康失芬,但规定两人在保辜期间,不许离开高昌县。

 至此,这个案子的处理过程告一段落。

 孩子一旦死亡 康失芬将被流放三千里。

 据了解,按照今天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在1200年前的唐代,驾车伤人会得到怎样的处罚?按照这个处罚,康失芬会有怎样的结局?

 据相关专家分析,按照唐代吏部尚书长孙无忌和宰相房玄龄共同制定的最具权威法典《唐律疏议》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人者减斗杀伤一等。”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在闹市区无故跑马车的,会被处以用竹板或者荆条打50次屁股,而在人群中跑马车导致他人死亡的,为故意杀人罪,仅比斗殴杀人罪轻一等。斗杀伤就是故意杀人,其在唐代的最高刑是死刑,比它减一等,就是流放三千里,这是唐代流刑中的最高等级,一般还有附加刑——三年“居作”,就是三年佩戴枷锁劳动。

 也就是说,如果按照《唐律疏议》规定,康失芬本应被流放三千里,流放中还应佩戴枷锁劳动三年。

 但是,因为两孩子伤势还没确定,官府采取了保辜措施。而按照《唐律疏议》“保辜”条款:“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刀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也就是说,按照唐代保辜条例的规定,康失芬的保辜期限应该是50天,50天内,金儿和想子只要有一个人死亡,等待他的就是流放三千里。而如果两孩子经过救治后没有死亡,官府将对他按斗殴伤人罪论处,康失芬有可能被处以杖刑,也有可能被处以徒刑。

继续阅读:

 唐代流放分为三个等级:

 资料显示,隋唐时期,流放分为三个等级,即从2000里开始,以犯人所处州府算起,每个等级加500里,三个等级分别为:2000里,2500里和3000里。流放期间,犯人一般都是发配到西北绝域、西南烟瘴和东北苦寒之地,对这些地方进行开垦,没有朝廷的诏赦,不能离开流放之地。

 古代驾车“违章”四次,将被“劳改四年”。

 记者查阅史料了解到,和今天被撕分罚款的司机一样,古人驾驶牛车、马车,也需要有驾驶技术,一旦驾驶技术四次不过关,驾驶人不但会被撤销驾驶资格,还会被罚钱和“劳改四年”。

 据悉,这一规定来源于秦朝的《除吏律》,按照规定,“御人”(即驾驶员)技术四次不过关,撤销驾驶资格,罚四年徭役(古代统治者强迫平民从事的无偿劳动,包括力役 、杂役、军役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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