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
XIN JIANG DINGZHUO LAW FIRM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咨询热线18167888866

王国林、肖中成破坏通讯设备案

浏览数:215 

2014-02-1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年03期 浏览次数:248



【文书性质】 判决书 【审结日期】 1991.07.24


【审理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初审


【代理律师/律所】


【刑事罪刑情节】 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诉讼关键词】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1年第3期(总:27期)


被告人王国林,男,19岁,原系湖北省鄂州市五里墩合金厂工人,1991年7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中成,男,19岁,原系湖北省鄂州市五里墩合金厂工人,1991年7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国林、肖中成破坏通讯设备一案,由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向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鄂城区人民法院经进行公开审理,查明:


正当湖北省广大群众和解放军防汛救灾的时候,被告人王国林于1991年7月8日凌晨,携带钳子等作案工具,来到武汉至黄石军用通讯线路石山乡小王河线段处,去剪正在使用的3.0型铜质军用通讯电线四档二相计400米。当王国林正在卷线时,被巡查线路的解放军某部通讯战士抓获。由于军用通讯线路被王国林剪断,致使通讯中断190分钟,造成重大损失。


1990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国林伙同被告人肖中成,携带钳子等作案工具,来到武汉至黄石军用通讯线路小王河线段处,王国林剪线,肖中成卷线,共剪去正在使用的2.5型铜质军用通讯电线一档计100米。


上述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证实,二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国林、肖中成盗窃正在使用的军用通讯电线,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破坏通讯设备罪。特别是在7月上旬鄂东暴雨成灾,军民正在紧张防汛救灾时,被告人王国林盗窃军用通讯电线,造成通讯中断190分钟,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从严惩处。王国林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据此,鄂城区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24日判决;


被告人王国林犯破坏通讯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肖中成犯破坏通讯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国林、肖中成没有上诉。


留言提交
联系方式

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147号中兴大厦803室(汇嘉时代写字楼)
电话:18199188810

电话:4001663110      

传真:0991-6685110

qq:      

邮箱: 916414162@qq.com

律师在线咨询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30-20:00
周六至周日 :10:30-17:00
 联系方式
热线:400-166-3110
肖主任:18199188810
邮箱:916414162@qq.com
传真:0991-668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