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
XIN JIANG DINGZHUO LAW FIRM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咨询热线18167888866

新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来源:新疆律师浏览数:7594 

一.办理委托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三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3.开具[1]律师事务所函(格式一)、[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格式九,暂不填时间),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3]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格式八),由律师提交看守所。

二.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辩护:  

(一)接受委托

   1.律师介入时间: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2.委托人:[1]犯罪嫌疑人;[2] 犯罪嫌疑人亲属;[3]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

3.律师工作事项:[1]会见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2] 在侦查终结前、审查批准逮捕时提出意见。依法进行辩护;[3]代理申诉、控告;[4]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二)与侦查机关联系

1.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与侦查机关承办警官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必要时出示律师执业证。

   2.承办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通常48小时内安排会见,不再接受警方监督)

(三)会见犯罪嫌疑人

    1.律师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

    2.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3.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按照《中央六部门规定》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侦查机关不依法安排会见的,律师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纠正。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侦查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律师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如果不是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本身涉及国家秘密,律师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4.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证件、文件:
  (1)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2) 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3) 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5.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6.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 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 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 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4) 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5)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6)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7) 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7.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做出的有关规定,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其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8.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9.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会见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10. 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次数,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干涉。(通常会见一次)

(四)为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辩护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律师的辩护起点提前到侦查阶段,从审查阶段开始,可仔细审核侦查机关的办案时限,观察侦查员的审讯情况,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律师还可以提前摘抄相关案卷,向办案人询问相关案情,可以在侦查终结前、审查批准逮捕时提出辩护意见。使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辩护得以最大限度的实现。

(五)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7)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 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 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相关规定;
  (10) 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1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六)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1.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主动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 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 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
  (3) 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已的婴儿;
  (4)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
(5)法律规定的其他其它取保候审条件的。

   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也可协助其直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3.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向有关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申请事实及理由,保证方式等。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作保证人。

   4.律师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后,可要求侦查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不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七)代理申诉和控告

   1.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违法取证、违法办案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可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提请检,法两院对非法证据依法进行排除。

新刑诉法律师侦查阶段工作的法律依据

  1.申请侦查人员回避和申请复议

新刑诉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原来规定的是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增加了这个款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具有这样一个权利。

   2.提供法律帮助

   原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法律咨询,新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供法律帮助,法律帮助当然比提供法律咨询的范围扩大的,但是提供法律帮助的范围还是有待于司法解释明确。

   3.代理申诉、控告

   这是原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内容。但是新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了具体的内容,该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同时规定了申诉和控告的程序,该条第二款规定: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4.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原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取保候审,新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就没有逮捕后申请的限制。这个申请变更应当包括符合取保条件的申请和超过羁押期限的变更。

   新刑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5.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原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受委托的律师可以,新刑诉法规定了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6.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原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规定了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侦查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而新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明确了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7.收集证据

   新刑诉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从而可以看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收集证据,但不能收集公安机关侦查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证据,不可以申请公安机关收集证据。

为防范风险,应特别注意新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8.为审查批准逮捕提供意见

新刑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9.为侦查的事实和定性提供书面意见

新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10.取得侦查终结移送情况

新刑诉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留言提交
联系方式

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147号中兴大厦803室(汇嘉时代写字楼)
电话:18199188810

电话:4001663110      

传真:0991-6685110

qq:      

邮箱: 916414162@qq.com

律师在线咨询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30-20:00
周六至周日 :10:30-17:00
 联系方式
热线:400-166-3110
肖主任:18199188810
邮箱:916414162@qq.com
传真:0991-668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