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
XIN JIANG DINGZHUO LAW FIRM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咨询热线18167888866

未成年人犯罪封存问题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作者: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xjdingzhuo.com/浏览数:425 

   我国刑诉法第275条规定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国家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具体体现,顺应了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发展趋势,汲取了多年来司法改革的成功经验,契合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现状,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重要司法举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为犯罪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去除犯罪标签、重新回归社会创造了有利条件,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要求犯罪记录被封存后应当处于一种保密状态,即便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进行查询,查询单位也应将查询所获知的犯罪记录情况予以保密,不得对此加以利用。可见,犯罪记录封存不仅具有程序法上的意义,更具有实体法上的意义。具体而言,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应当保密这一前提决定了该犯罪记录所反映的犯罪行为应当免于被重复利用和评价,否则保密便无从谈起。如果被封存的犯罪记录能够被重复利用和评价,封存制度实际上就被虚化,制度设立的目的也难以实现。即使未成年犯罪人再犯罪,司法机关也不得引用其前科犯罪记录,其前科亦不能作为适用累犯或者再犯的原因而对其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因此,在实体法上,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所反映的犯罪行为不能作为累犯或者再犯的认定依据,不然就是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重复利用和评价,就是对保密义务的置若罔闻,就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背到而驰。在此种意义上而言,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其功能已经相当于前科消灭制度。

  由此认为,犯罪记录封存的责任主体不仅仅只包括审判机关法院,也包括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学校等等,根据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不宜查询已经封存的犯罪记录。刑法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排除在累犯之外的规定,使得司法机关办理成年人犯罪时,不能查询其未成年时已经封存的犯罪记录。

  更多的相关法律知识关注新疆律师,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专业代理刑事案件,法律咨询电话:18199188810    



留言提交
联系方式

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147号中兴大厦803室(汇嘉时代写字楼)
电话:18199188810

电话:4001663110      

传真:0991-6685110

qq:      

邮箱: 916414162@qq.com

律师在线咨询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30-20:00
周六至周日 :10:30-17:00
 联系方式
热线:400-166-3110
肖主任:18199188810
邮箱:916414162@qq.com
传真:0991-668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