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最大的误区在司法实践中,常常看到这样的离婚协议约定:“即离婚时一方放弃共有财产权,而另一方单独抚养子女的约定。”其实这样约定的真实意思就是说一方以放弃分割共有财产的形式作为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方式之一,但因为约定的不明确,以及对方相关法律规定的不正确理解,反而导致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离婚协议或离婚诉讼中,这样的约定是相当普遍的,但确实是离婚时最大的误区。在这样的约定条件下,因一方放弃了财产分割权,由另一方单独抚养孩子的约定却不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这样的约定是无效,法律规定,父母应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这样的法律规定就意味着父母不能因为放弃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权从而不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恰恰是理解上的误区,导致将来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一方面是自己已经做出了财产上的牺牲,另一方面法律规定父母还必须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的义务。因此在离婚诉讼离婚协议中,不能简单的以放弃夫妻共有财产权来作为替代孩子抚养费的支付,必须明确约定自己应分得的共有财产数额并以此数额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的方式来处理,才合理合法,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财产权。 更多的相关法律知识关注新疆律师,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专业代理刑事案件,法律咨询电话:18199188810 上一篇: 应该选择哪种合适的离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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