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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专业辩护”——新疆律师的最佳选择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作者: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xjdingzhuo.com/浏览数:381 

  所谓“刑事专业辩护”,就是专业的刑事辩护。那么,究竟何为“刑事专业辩护”,其界定标准是什么。这是每个客户需要认真考量的,因为现实中名不副实,“鱼目混珠”的情况累见不鲜。自认为,其界定标准大体有两个方面:一是理论;二是实践。

  既然是“刑事专业辩护”,首先要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特别是刑事法学理论功底,每个人都说自己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如何鉴别和评价呢?要看两点:一是所学专业。这是最基本的,所谓“科班”出身。但是,仅有学历是远远不够的,还应有自己的著作。这反映一个人的理论层次。


“实践”,有两层含义:一是一个人的经历、地位、影响等;二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历”就是财富,经历反映一个人的积累〖包括理论与实践的积累〗,经历本身就是财富〖包括精神与物质方面〗。地位与影响,“地位”是指一个人所处的地位,不是指官位有多大。简言之,就是你所处的工作岗位及其社会影响面与影响力。同时,笔者原曾在新疆自治区检察院公诉处工作,在全自治区【新疆】各级公、检、法、司机关具有广泛的联系和影响。


刑事辩护的业务范围


一、死刑辩护


死刑辩护,俗称“保头”辩护,即将死刑立即执行,通过辩护改判为死缓。因案件特殊,律师协商收费。这类案件是地区中级法院一审,不服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上诉到省级高级法院二审。律师行使辩护有两种途径:一是代理一审【继续代二审】;二是代理二审。前者的情形是在对案件预期判死刑,争取判死缓的情况下,一般应委托省级首府市的律师,以便准备代理二审;后者是直接代理二审,同样应委托省级首府市的律师。理由很简单,即二审由高级法院法官审理,省级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故对应的律师其地位应当是对等的。当然,不是绝对的。而且,不仅庭上对庭,还有庭下与法官和检察官的交涉与沟通问题。总之,死刑辩护,对律师的要求是“综合的”。


二、职务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职务经济犯罪案件,是指具有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职务经济犯罪案件。这类案件的最主要的特点有二:一是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多,因而辩护的法律空间很大;二是证据的不稳定性和空隙较大,给认定犯罪辩护留有很大空间。如前所述,笔者曾办理过大量此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与娴熟的法理与技能。可最大限度地维护这类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一般刑事案件辩护


一般刑事案件辩护,是广义而言,指对诸如常见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盗窃、诈骗、贿赂、贪污、挪用、侵占、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金融、毒品犯罪等一般刑事案件的辩护。


从量刑档次上说,这些案件一般分三个量刑档次:3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15年——无期〗。


一般刑事案件的辩护,总体上讲有无罪辩护;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辩护;缓刑辩护【限于量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盗窃、诈骗等轻微刑事案件】等。辩护是全方位的:既重视案件事实、证据的辩护,也重视法理上的辩护;既重视立法规定的辩护,也重视立法宗旨的辩护;既重视定罪辩护,也重视量刑的辩护;既侧重视案件法律效果的辩护,也重视案件社会效果的辩护等。


总而言之,律师的执业要求对案件最终结果不作任何承诺。但是可以做到——刑事辩护,可以做到最好〖做“到位”〗!即最大限度地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的展望


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全面实施,这将给刑事辩护带来新的转机——预示刑事辩护——春天的来临!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会得到更好地维护!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已正式写入刑诉法总则,人权保障将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2、除“两类”特殊刑事案件外,辩护律师可持“三证”直接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有公安、检察、法院批准、签署会见和公安人员在场的限制。辩护律师会见,是维护和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十分重要的环节;

3、辩护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就可以阅卷并复制案卷材料,原刑诉法规定只能在审判阶段,即案件到法院后才能复制案卷材料。这一变化,辩护律师可提前掌握全部案情;

4、检察院必须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不再是只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这是制度性改革,从根本上杜绝了检察院只移送有罪证据的问题;

5、轻微刑事案件的福音。量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刑事和解”。当事人应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辩护,以便与被害人协调刑事和解,在侦查阶段“消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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