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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案件的精准辩护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作者: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xjdingzhuo.com/浏览数:2698 

主持人:哪里有毒品犯罪,哪里就有我们的辩护。各位朋友大家晚上好,我是今晚微信群课的主持人秀婷,我在美丽的昆明向大家问好。雨后昆明,多了一分闲适惬意,闲看花开,静等花落,很高兴又一次在毒辩犯罪联盟群与大家相守。本周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钟强律师,为大家分享《议运输毒品案件中的精准辩护》。

钟强律师是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盈科全国毒品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发起人、盈科全国职务犯罪委员会委员、盈科全国青工委全国巡讲团讲师、非常规利器辩护创始人、华南虎刑辩联盟常务理事。成功案例有:

“两院一部”挂牌督办的全国黑社会案件之广西东兴韦某涉黑案,不起诉结案;

中国银行系统蓬某涉嫌贪污案,成功保命;

中国五矿系统戈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不起诉结案;

广西建工集团某公司总经理唐某涉嫌贪污案,不起诉结案等。

南宁某企业家阮某故意杀人案,成功保命。

今晚,我们也非常荣幸地邀请到黄坚明老师作为本次讲课的点评嘉宾,黄坚明,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律师,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经办了2012年全国十大经典刑案浙江宁波地沟油案、2013年广东肇庆反抗强拆杀死派出所所长案等。

下面有请主讲嘉宾钟强律师,为大家精彩开讲。

钟强律师:主持人晚上好,群主好,各位大律师,法律人,大家晚上好。感谢大家抽出周末的宝贵时间,感谢中华毒品辩护联盟,给大家提供一个学术交流的平台。讲课不敢当,自己的一点心得和办案思路,想跟大家分享。今晚我想总结一下,我跟一些律师朋友在学习和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一下个人观点,欢迎各位法律界的同仁给予点评和批评指正。

精准辩护,是对辩护中法律适用的专业性、精准性、简练性的要求。这是我个人的办案思路。我喜欢在辩护和制作法律文书的时候,力求言简意赅,一箭穿心。在交流中,我发现,非毒辩专业的律师的辩护思路主要是三个观点:初犯、从犯以及认罪态度好。我认为这是“无效辩护三板斧”。水平高一些的律师,就在此罪和彼罪上下功夫,往量刑比较轻的罪名去靠,例如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靠不上,辩护思路就断了。刚刚入门的毒品辩护专业的律师,学了很多毒品专业法律,这些法律比较分散,在大部头里面找不到。刚入门的毒品辩护专业的律师在辩护中容易堆积法律。所谓堆积法律就是把和案件有关的法律及违法现象都说一遍,不分主次。结果就导致辩护刚开始,第一次发言说话时间就很长,这样,法官即使不打断你的发言也很有可能记不住你的核心观点。所以,我个人就做了一下总结,讲讲我自己的辩护思路,主要是跟大家交流一下思路。

首先,辩护思路要精简。重点讲三个观点,这三个观点讲得详细,其中一个观点展开,展开就是论述透彻, 其他三到五个观点一语带过,辩护词最好不要超过八个观点。这样的辩护重点突出,说服力更强,这是我的个人观点。

第二,适用法律要专业。毒品辩护才会适用的专业法律规定大多是部门规章,比较分散,我就不详细说了。我在这里想提一下《刑法》第347条到第355条涉及的毒品犯罪罪名共同适用的法律规定,即两高一部最新出台的《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的程序规定》。

毒品辩护律师是否专业,关键在于能否精确适用专业法律。《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的程序规定》的内容之前就有规定,主要分散在公安部的规定中。黄坚明律师对此有详细的解析,大家可以在他的博客中学习。专业中的专业,我个人认为,是毒品检测。在庭审中,我比较喜欢把辩论带入专业知识领域,公诉人如果不具备专业的知识,就容易陷入被动局面。每一个带有专业知识的证据,我都非常珍惜,一定展开,详细论述。

与毒品检测有关的有六个方面:取样、送检和检测三个方面是动态的,检测机构的资质、检测人的资质和检测方法这三个方面是静态的。当然,每个律师可以选择自己要详细论述,一战致胜的领域。

第三,关于精准。精准是指重要的辩护观点就三个,其他是不重要的、简述的观点,这三个重要的观点要起到致胜的效果,或一箭穿心,或鲁提辖三拳打死镇关西。精准的专业辩护点还可以有一些动态的成分。动态的成分,就是在庭审中,注意法官和检察官听自己辩护观点时的反应。根据他们希望听什么、对什么感兴趣,动态地调整自己的辩护观点,精准地掌握自己辩护的重点进行详细论述,可以起到比较好的辩护效果。

讲完上述三个方面,我给大家讲一个案例,让大家对精准辩护有更具体的体会。这个案例是我经办的一个法律援助的案子,一个八千多克海洛因的运输毒品案件。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被判了死刑立即执行,我是他的二审法援辩护人。这个案子,警方先扣了货车上的毒品和两个司机,再去酒店抓捕了我的当事人和他弟弟,是人货分离的这样一种状况。案涉毒品毛重八千八百多克。那么本案的特殊之处在哪呢?在于警方没有当场扣押。那么事后称量和检测的毒品是否和当事人当天晚上运输的毒品,是否与被扣押的毒品同一来源,都是无法确定的。第二个问题是什么呢?当天晚上扣押毒品以后,是次日称量的。当天晚上人货分离,怎么处理的,不清楚。第三个问题是扣押后隔了好几个星期才进行拍照。第四个问题是不知何时、不知何地、不知何人取样,没有登记,取了样本也没有进行封存。这样取的样就不能确定来自我的当事人运输的毒品,我的当事人运输的只能算是毒品疑似物。第五个问题就是检测机构、检测人的资质证明缺失。实际上这个案子已经是二审延期了,二月份下来,七月份开庭审理,公诉人依然没有向法庭递交检验机构和检验人的资质证明,那么检验机构和检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就值得怀疑了。检测方法也有问题。检测方法为IFSC 04-01--05-2011,说是气相色谱仪检测海洛因的,这个我在网上查不到。能查到的是IFSC 04-05-01-2011,这个方法是检测生物检材是否含有氯胺酮的。检测海洛因的国标方法是GB/T 29635-2013。同时我想说检验冰毒的标准是GB/T 29636,检验氯胺酮毒品疑似物的是GB/T 29637。本案检测人用检测生物检材中氯胺酮的检测方法,来检测毒品疑似物中的海洛因,不仅检测结果无效,而且基本可以断定检测人没有资质,犯这种低级错误。在这个案子中,我在此前的辩护中提到,本案毒品被扣押后侦查人员没有当场称量,那么如何确定之后称量的毒品跟头天扣押的毒品是否相符?扣押的毒品没有放进箱子里贴上封条、没有让嫌疑人签字,如何确定第二天拿出来的毒品是否跟头天晚上嫌疑人运输的毒品相符?这些观点提出来以后,公诉人是滔滔不绝地反驳我,法官也没有什么表情,他认不认同这些观点我也不知道。我想表达的观点是,在辩护中,只要辩护观点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可以产生法律后果的,就可以大大方方地表达,不必太在意法官和检察官是否会认同,执法者是否依法办案,那不是我们法律人应该考虑的问题,我们只需要严谨,我们的每一个观点都有法律依据就行了。本案中,公诉人不仅没有递交检测机构相应的资质证明,也没有提交检测人相应的资质证明,而且检测方法用错了。这个专业漏洞是致命的。讲到这的时候法官就开始注视我了,然后扭过头去注视公诉人。此前公诉人可以一口气把四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法律、犯罪的证据怎么认定、应当怎么处罚讲得滔滔不绝,讲到最后一个问题的时候毒品的检测方式错了。这个时候公诉人就这个问题没有做出任何反驳的发言。那么我一看法官和检察官的表情,显然这个地方是一个可以取得突破的地方,就临时决定在这个地方进行详述。我就说:不仅检验方法用错了,而且毒品检验报告应该是两份,一份是定性的,一份是定量的。本案怎么会是是一个报告。毒品检验,尤其是牵涉到死刑的毒品案件,必须把定性和定量两个报告分开,因为他根本就是两个实验,不是一个实验。这个毒品检验的实验,一个是定性的,定性就是明确毒品的属性,是海洛因,还是氯胺酮,还是别的。另外一个实验是定量,定量就是说毒品的含量是多少。气相色谱仪是定量的,气相色谱质谱联检是定性的。定量的气相色谱仪,实际上除了递交一份检测报告,还要有三张图。两张是气相色谱图,因为这两张气相色谱图是两次实验得出来的。对比含量,这两次的含量相差不能够超过百分之十,这一个含量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另外一张是标准的色谱图。本案中公诉人递交的只有一份报告,定性定量合并,气相色谱图都没有。那么经过这样一展开,法官都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证据出现了问题,对我说,作为法律援助的律师,你非常负责,辩护很到位,对你表示钦佩。事后法官找我,让我把适用检测方法的法律依据递交一份。我说这很简单,本案中检测机构适用的检测方法在网上是查不到的,而我讲的海洛因检测所适用的国家标准方法是很容易就能查到的。国标在网上能查到,但是看不到具体内容,大家有需要的话可以自行购买。

至于称量,也是有要求的。称量之前要归零,用于称量的电子天枰要有合格证、年检证。称量前要校水平。本案的民警是某缉毒大队的,在称量时却并没有做到这些要求,显得很业余,这让我比较诧异。他们这样办案导致的结果就是本案的证据丧失法定的证明效力,证据体系崩溃。毒品是不是犯罪嫌疑人所运输的?不清楚。重量是不是这个重量?不清楚。取样的样本是不是来源于犯罪嫌疑人所运输的毒品?也不清楚。还有样品也没有封存。实际上这些环节在公安部发布的《GT/A 966-2011物证的封装要求》都有相关要求。检测机构、检验人员的资质都要年检的,但是我看法官的反应,就一语带过,让法官明确我的核心观点。我觉得,这样可能会让法官听起来比较明晰。当然有人会持有不同观点,认为辩护观点面面俱到较好,因为不知道法官会采信哪一个观点。我认为这样比较不自信。你讲的东西重点突出,层次分明,法官是会采信的。

这个案子我还想讲一下特情的问题。我的当事人是本案的第一被告,本来是在湖北的工地做苦力,被毒枭叫回来,说要一起做一笔大买卖。我的当事人的父亲得了癌症,他自己是伤残人士,从工地的高架上摔下来,左臂受伤,因为经济条件不好没有得到有效的医治,劳动时手臂受重常会疼痛,为了缓解疼痛染上了吸毒止痛的习惯。他出于自身吸毒的需要,以及为父亲治病的需要,就回来了,属于被犯意引诱。这时候公诉人说,犯意引诱不是光凭你一句话就能证明的,我不认为有犯意引诱。我说,这个案子的案卷的卷七是与本案无关的。卷七是另外两个人运输毒品,是2013年3月20日的案子,也是运输毒品案。在那个案子中,两个嫌疑人所指认的出资购买毒品的毒枭,和本案中出资购买毒品的人是同一人。这两个案子唯一的连接点就是出资人是同一人,而此人被批捕后没有被起诉,我就有理由怀疑,这个人是特情。那么特情引诱加上犯意引诱,判得宽一点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尤其《武汉会议纪要》里也明确了单纯的毒品运输尽量不要判处死刑,尤其是为生活所迫而运输毒品的,不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这个问题我有在一次培训中跟高庭长请教过,他没有直接回答是否认定为特请的问题,但是他明确地说,有这种情况出现,是绝对不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今晚的分享基本就到这,下面交给主持人。

主持人:好的,有请点评嘉宾黄坚明老师。

黄坚明律师:钟律师的授课非常精彩,我就谈一谈自己听课的体会。首先是在庭审中有信心。作为律师,接到一个案件,通过认真查阅大量案例、学术著作以及专业论文,吃透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我们自然在辩护时有足够的底气和信心。其次是像钟律师说过的一样,案件就是事实和证据,吃透证据尤其重要。通过找证据上的瑕疵,去打断控方的证据链,可以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在毒品案件中,提取生物检材就很容易被忽略,包括嫌疑人的指纹和体液。这样取得的证据就是有瑕疵的,是可以被动摇的。最后我想谈谈客户的拓展。客户的拓展可以通过我们此前做过的成功案例,可以通过每一次扎扎实实的办案,还可以通过像今晚这样的方式,在微信群互相进行交流引荐。感谢钟律师的授课,我的点评就到这里。

主持人:好的,感谢黄坚明律师的精彩点评,今天的讲课到此结束,感谢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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