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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讯 记者黄辉 通讯员郭艳芳 男子利用担任电镍金生产线组长的便利,企图瞒天过海,通过金属置换反应窃取黄金。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肖某原系红板(江西)有限公司电镍金生产线组长,工作中有机会接触到电镍金生产线的金缸。2013年6至7月份,肖某从他人手中购得两袋镍包,欲通过金属置换反应置换出金缸内的黄金以牟利。
同年8月21日12时许,肖某用一根电线将两袋镍包绑在电镍金生产线金缸左边的加热笔上,投放入金缸内。次日下午,公司管理人员对金缸进行浓度化验分析,发现黄金浓度偏低,黄金异常减少,决定检测原因,并派人看守生产线。
肖某迫于心理压力,主动打电话给生产部经理,承认投放镍包一事。在肖某示明的位置,管理人员找到一袋镍金混合物(烘干后,重0.8千克)。此后,待金缸内的溶液全部抽干后,又在金缸底部发现了另一袋镍金混合物(烘干后,重0.56千克)。经鉴定,肖某置换出的黄金价值人民币26476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利用职务便利,以金属镍包通过金属置换反应置换出金缸内的黄金,侵占公司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肖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占有财物,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发觉时,主动向所在单位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归案后积极配合追缴赃物,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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