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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书推介 | 刑辩宝典 】陈瑞华:《刑事辩护的理念》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作者: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xjdingzhuo.com/浏览数:320 
文章附图

作者简介

陈瑞华,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曾获得中国法学会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主要研究领域是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程序法理论、法学方法。在程序正义、程序性制裁、诉讼构造、诉讼模式、证据理论等方面的研究上,提出了一些创新性的理论,在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具有较为广泛的学术影响。主要著作有:《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程序正义理论》、《程序性制裁理论》、《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刑事证据法的理论问题》等。


序言

呈现在读者面前的《刑事辩护的经验与理论》一书,是笔者研究刑事辩护问题的学术专著。

屈指算来,笔者涉足刑事辩护问题的研究,已经有十几个年头了。最初,笔者只是作为一个辩护制度的旁观者,以各级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顾问”的身份,参与了辩护律师界的各种论坛和讨论会,对律师辩护的艰辛和酸楚有了较为直观的认识,对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也有了初步的感悟。后来,笔者在辩护律师界有了越来越多的朋友,有时会接受他们的委托,对一些存在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件帮助出出主意,提供一些新的辩护思路。通过不断地接触律师朋友转来的疑难案件,笔者发现了不少制约刑事辩护制度发展的因素,开始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角度思考刑事辩护问题。再后来,通过与各地律师协会合作一些研究课题,接触了无计其数的精英律师,开始了解律师辩护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尝试着从律师辩护的经验中进行一定的理论思考,通过概念化的努力,将一些带有普遍性的经验上升为中国的刑事辩护理论。于是,就有了这一篇篇的研究论文,也最终形成这部刑事辩护理论著作。

作为一名关注刑事辩护问题的法律学者,笔者与各地律师协会开展了诸多研究项目的工作。2005年,笔者曾经接受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研究生协助起草了一部“律师版”的刑事诉讼法立法建议稿草案。笔者还与该委员会进行过第二次合作,就律师会见问题起草了一部专题立法建议稿。在随后的八年时间里,笔者曾与一些地方律师协会进行过三次大规模的项目合作:一是与山东省、河南省和贵州省的律师协会,起草死刑案件刑事辩护的最低工作标准;二是协助贵州遵义市、山东东营市和济南市的律师协会,就量刑辩护问题起草工作指引;三是与江苏省律师协会和山东省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联盟合作,就律师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问题起草工作指导意见。这些项目合作最终都取得了预期的效果,这些地方律师协会都将我们协助起草的辩护指引或辩护指导意见,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使其成为指导律师辩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通过与律师界进行各种研究项目的合作,可以为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发挥一些力所能及的作用,但笔者从中也获益良多,甚至可以说“打开了一扇又一扇窗户”。笔者发现,即使在目前并不令人满意的司法环境下,律师界也在努力开拓刑事辩护的空间,探索刑事辩护的策略和技巧,为委托人的权益进行有勇有谋的斗争。我国律师界在长期辩护实践中逐步形成一些独特的执业风格,创造了一个又一个有效辩护的经验。数年前,在与田文昌大律师的一场学术对话中,笔者就试图对中国刑事辩护的经验进行学术总结,形成了一部名为《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的对话录作品。就在笔者起草本书序言的同时,笔者与叶逗逗女士共同完成的一部对话体作品《刑事辩护的艺术》,正在进行后期的编辑加工之中,有望与本书同时加以推出。在这两部作品中,笔者将自己塑造成“学术搬运工”的角色,将众多律师创造的辩护经验加以总结和提炼,以较为简练轻松的叙述方式,奉献给那些愿意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朋友。

但是,在总结和传播律师辩护经验的过程中,笔者深深体会出“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道理。对于中国刑事辩护律师而言,一方面要善于从那些成功的刑事辩护中总结经验,受到“举一反三”的执业训练,但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自己的学术积累,了解刑事辩护的前沿理论,打好法律理论的功底。而对于研究法律问题的学者而言,与其从西方法律理论中引入一些新的概念、理论和原理,来对中国刑事辩护问题进行“指点江山”式的学术讨论,倒不如脚踏实地地进行辩护经验的总结,在与现有法律理论进行学术会话的基础上,提炼出一些富有说服力的刑事辩护理论。在那些受过社会科学方法训练的学者眼里,无论是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还是辩护律师所创造的经验,都属于学术研究的对象,而揭示出这些制度和实践表象背后的经验、规律或其他制约因素,并通过概念化的努力,将其上升为抽象的理论,从而将法学研究推向深入,这才是法学研究的终极目的。

从经验到理论,从中国刑事辩护的经验事实中提炼出理论命题,这是笔者从事法律研究的学术志趣,也是本书所力图达到的学术目标。在本书的讨论中,笔者试图对刑事辩护做出新的理论表述。例如,笔者将刑事辩护区分为“自然意义上的辩护”与“法律意义上的辩护”,将刑事辩护的形态区分为“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罪轻辩护”、“程序性辩护”和“证据辩护”等五种形态,并对这种“五形态分类法”进行了理论反思;笔者对“独立辩护理论”和“有效辩护理论”进行了分析和评论,讨论了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问题,从而对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做出了理论上的思考;笔者还对近年来兴起的“量刑辩护”和“程序性辩护”进行了理论反思,对审判前阶段律师权利的救济问题提出了理论思路;笔者结合辩护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问题,提出并论证了被告人享有“自主性辩护权”等理论命题,等等。

在对刑事辩护理论进行探索的过程中,笔者尽管“使尽了浑身解数”,力图在辩护理论的推进上有所建树,但是,由于自身理论功力存在不足,而海内外有关刑事辩护理论的研究十分有限,因此不少研究都是浅尝辄止,也是有待后来者继续开拓的。学术研究是一项永无休止的事业,那些对刑事辩护问题有兴趣的研究者,如果能与律师界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接触,如果能进行更加系统的理论思考,并辅之以科学的研究方法,就可以在此领域做出更大也更有开创性的理论贡献。笔者期待着,我国法学界对刑事辩护理论的研究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陈瑞华

2016年3月21日于北大中关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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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言

第一章  刑事辩护的理论挑战

一、刑事辩护的旧理论与新问题

二、刑事辩护的双重意义

三、程序性辩护和量刑辩护的兴起

四、辩护权的诉权性质

五、辩护权的权利主体

六、辩护制度发展的理念支撑

第二章  刑事辩护的基本形态

一、刑事辩护形态分类的问题

二、“五形态分类法”的提出

三、审判前的辩护形态

四、“五形态分类法”的局限

五、“五形态分类法”的完善

第三章  独立辩护人理论

一、独立辩护人理论的提出

二、德国的“独立司法机关”理论

三、中国的独立辩护人理论

四、对独立辩护人理论的反思

五、律师独立辩护的限度

六、以委托人授权和信任为基础的独立辩护

第四章  有效辩护理论

一、有效辩护问题的提出

二、美国的无效辩护制度

三、美国无效辩护制度的理论贡献

四、中国的有效辩护制度

五、我国引入无效辩护制度的可能性

六、有效辩护视野下的辩护制度

第五章  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

一、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难题

二、忠诚义务的多重含义

三、忠诚义务的基本依据

四、忠诚义务的边界

五、忠诚义务的实现

第六章  刑事诉讼中的量刑辩护

一、量刑辩护的出现

二、量刑辩护的性质

三、量刑辩护的独特方式

四、既存情节与后发情节

五、认真地对待量刑辩护

第七章  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辩护(上)

———理论的分析

一、程序性辩护的出现

二、程序性辩护的性质

三、作为诉权行使方式的程序性辩护

四、程序性辩护的目的

五、程序性辩护的两种模式

第八章  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辩护(下)

———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切入的分析

一、律师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难题

二、案例的引入

三、程序性辩护的独特方式

四、程序性辩护的制度困境

五、律师界对程序性辩护的探索

六、制度夹缝中的程序性辩护

第九章  审判前程序中辩护权的救济问题

一、辩护权救济问题的提出

二、2013年以后的“会见难”问题

三、通过行政诉讼的司法救济?

四、向谁辩护,谁来倾听?

五、侦查程序的可诉性问题

第十章  被告人的自主性辩护权

———以律师会见权为切入的分析

一、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的提出

二、“会见权”的重新定位

三、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的提出

四、确立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的正当性

五、被告人自主性辩护权的实现

六、作为辩护权行使者的被告人

第十一章  被告人的阅卷权

一、从律师阅卷权到被告人阅卷权

二、被告人行使阅卷权的正当性

三、被告人行使阅卷权的消极后果

四、被告人的双重诉讼角色与阅卷权

五、解决被告人阅卷权问题的基本思路

第十二章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三种模式

一、律师调查取证的难题

二、自行调查模式

三、申请调查模式

四、委托调查模式

五、律师调查取证的发展方向

第十三章  辩护律师说服法官的方式

一、说服法官的难题

二、诉权控制模式

三、裁判权控制模式

四、诉权影响裁判权的模式

五、辩护权实现的最低程序保障

六、律师说服法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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