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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审查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作者: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xjdingzhuo.com/浏览数:1376 

   刑事证据的审查,是指司法职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入行分析研究,审查判定,鉴别真伪,以确定各个证占有无证实力和证实力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 关键词: 审查,证据

   刑事证据的审查,是指司法职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入行分析研究,审查判定,鉴别真伪,以确定各个证占有无证实力和证实力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一般情况下,刑事证据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1.单独审查 。

  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

  刑事证据的审查,是指司法职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入行分析研究,审查判定,鉴别真伪,以确定各个证占有无证实力和证实力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一般情况下,刑事证据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1.单独审查。

  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材料分别审查,即单独地审查判定每个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望其是否真实可靠,望其有多大的证实价值。

  对于那些显著虚假和毫无证实价值的证据材料,经单独审查即可筛除。

  对证据材料的单独审查可以按两种顺序来入行。

  一种是按时间顺序入行,即按照证据材料所证实的案件事实发生的先后来逐个审查证据材料。

  这合用于证据材料的时间顺序比较明确的案件。

  另一种是按照主次顺序入行,即按照证据材料所证实的案件事实的主次关系和证据材料本身的主次关系来逐个审查证据材料。

  这合用于核心事实和核心证据比较明确的案件。

   2.比对审查。

  比对审查是对案件中证实统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望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望其能否公道地共同证实该案件事实。

  一般情况下,经比对研究以为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去去比较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题目或都有题目。

  当然,对于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也不能盲目轻信,由于串供,伪证,刑讯逼供等因素也可能造成虚假的一致;而对于相互矛盾或有差异的证据材料也不能一概否定,还应当当真分析矛盾或差异形成的原因和性质,由于不同的证据材料之间有所差异也是难免的。

  比对审查的枢纽不在于找出证据材料之间的相同点和差异点,而在于分析这些相同点和差异点,望其是否公道,是否符合客观规律。

  比对审查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纵向比对审查;另一种是横向比对审查。

  前者是指对一个人就统一案件事实提供的多次陈述做前后比对,望其陈述的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之处。

  后者是指对证实统一案件事实的不同证据或不同人提供的证据做并列比对,望其内容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之处。

   3.综合审查。

  综合审查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望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和吻合,能否确实充分地证实案件的真实情况。

  综合审查的枢纽是发现矛盾和分析矛盾,以便对案件中的证据材料作出整体性评价。

  综合审查不仅要审查证据的真实可靠性,而且要特别留意审查证据的证实价值,使全案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实链,而且能够毫无疑点地对案件情况作出公道的解释。

  推荐阅读:刑事电子证据认定刑事诉讼证据划定 相关知识:要成为诉讼中的证人,适格的前提有四个:  其一是知道部门或全部案件情况。

  知道案情是指证人直接凭借自己 的眼,耳,鼻舌等感觉器官感知案情的人,这里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听说,据说等的间接感知。

  其二能准确表达意志。

  如生理,精神上出缺陷或者年幼,不能准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做为证人,证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入行相关陈述的人,因此,这就要求证人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以便真实,清楚地表达所感知的案件事实。

  其三能准确熟悉作证的法律后果。

  其四是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以上四条密不可分。

  只要同时具备这四条,不论国籍,种族,性别,文化程度有何不同,均可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但是,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担任法官,陪审员,鉴定人,法警,翻译职员,律师,不能同时定为该案的证人,由于那样便会造成角色冲突,不利于公正原则的实现,也不利于诉讼程序的维护,做为案件确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冲突,也不能做为证人。

  关于单位能否成为证人的题目,理论界有三种学说:肯定说,缄默沉静说,否定说,否定说为目前通说,最高人民法院的《划定》,虽没有明确说明单位不能作为证人,但从其关于证人证言的几条划定,可以显著望出,单位是不能作为证人的,由于单位不能感知案情,不能被成为质证对象。

国外的立法例也根本没有类似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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