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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聘请律师的必要性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作者: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xjdingzhuo.com/浏览数:7460 

   刑事案件中聘请专业刑事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七大理由: 在普通老百姓的心中,法官是生死判官,法官才是掌握案件审判尺度的决定者和实施者,他们请律师出场,也是因为他们与案件承办人之间缺乏这样那样的关系,从而想依托律师作为与法官接洽的跳板,在他们眼中,律师起不了什么作用。

  殊不知,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已从原来的纠问式审判转变为控辩式审判,法官不再充当审讯者的角色,而是充当裁判的角色,这一制度的改变,也就决定了律师的戏份在未来的刑事审判中会越来越重。随着中国民主法制的进一步健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将更加广泛、深入地影响中国的刑事审判实务。 为使大家明白聘请专业刑辩律师的重要性,本律师结合多年来经办刑事案件的诸多经验,向大家阐述聘请专业刑辩律师的七大理由。

  第一大理由:律师自犯罪嫌疑人被刑拘之日起即可无障碍会见,律师的介入将极大地提升犯罪嫌疑人应对不确定因素的能力,降低重案、案中案发生的机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等三个罪名需要批准外,其余均是无障碍会见,而且不被监听,这将有助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口中了解到案情的真相,根据已交待的案件结合可能出现的情况及时研究出相应的对策,并采取针对性的培训,从时空上最大限度地挤压重案、案中案发生的可能性。

  第二大理由:刑事辩护律师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合理应运,有助被告人依法“翻供” 在现有的法治环境之下,我们从各种报道中知悉在侦查阶段存在大量的刑讯逼供、或者诱供等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况。在过去,即使存在刑讯逼供,其所收集的非法证据亦被法庭当作定罪量刑的依据,如果你在法庭上“翻供”,反而会扣上“拒不认罪”的帽子而罪加一等。然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颁布的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和2012年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均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这说明非法证据排除已引起司法实务界和立法者的重视。但要启动这一程序,达到预期的效果,则需要专业刑辩律师参与方可。

  第三大理由: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拥有独立的调查取证权,这将极大地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说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拥有独立的调查取证权,律师拥有调查取证权之后,即可按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线索收集到对其有利的证据,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第四大理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介入将端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确面对其犯罪行为,防止办案人员人为地将案情严重化 有些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特别是犯涉嫌故意杀人罪等重、特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或因为犯罪而内疚,或因为对生存感到绝望而自我折磨,从而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不三思而后言,有时还故意顺从侦查人员的意图,说了一些不该说的话,承认了一些不该承认的事实,导致有可能无法查清的事实却由于其自身的原因而“水落石出”。而有的办案人员,或因为领导压力、或出自自己的私心,想加官进爵,一味地追求大案、要案的数量,从而人为地制造重、特大刑事案件。律师的及时介入将给迷途的人们指明应对的方向,从而为将来的辩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五大理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培训和指导,将极大地提升被告人应诉和抗干扰的能力 基于信息不畅和经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问题,以被告人一已之力是无法与公诉机关抗衡的,而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广泛介入,将极大地提升被告人应诉和抗干扰的能力。记住一点,只有被告人真正地掌握了律师的辩护精髓,律师的辩护才能产生实质性的作用!

  第六大理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研究案卷材料后通过庭审和向法庭提交的辩护词,将使法院的判决更趋向于公正合理 现在,各级法院刑事法官人手短缺,而其审判任务又非常繁重,因而,刑事法官完全没有时间和精力、有时更没有心情去研究冗长页又繁琐的案卷材料,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没有请辩护律师的刑事案件,法院认定的事实其实就是对检察院指控事实的重复的原因。而这,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很多冤假错案。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后,通过对案卷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将极大地降低因法官的疏忽、专业知识和能力的缺陷、敬业精神的缺失等而让被告人遭受的不白之冤,从而使法院的判决更趋向于公正合理。

  第七大理由:送去亲人的关怀,矫正扭曲的灵魂 俗话说,患难朋友才是真朋友。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落难于看守所时,每一个人都希望自己的亲人和朋友送去关怀和温暖,而律师是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唯一可以与被告人面对面的人,律师的介入不仅能缓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紧张情绪,为其答疑解惑,而且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建立起与外界沟通的桥梁,让他们充分感受到来自亲朋好友的关怀和温暖;同时还可以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让其迷途知返,不要自暴自弃。

  由此可见,让有罪的人早点回家,为无罪的人洗清冤屈,是律师辩护所应努力追求的,但如果仅仅停留在此,而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扭曲的心灵进行矫治,那么,即使在律师的努力之下少坐了几年牢,出来以后仍有可能再进号子。

  因此,律师辩护的成功不仅仅在于判决结果的成功,更重要的是通过律师的说服、劝导,消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犯罪的犯罪意念,帮助他们走上正轨,以健康的心态面对以后的漫漫人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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