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8167888866
没有剑拔弩张的争锋,没有激烈慷慨的雄辩,一切都是水到渠成般的自然而然。随着法槌敲落,何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的结果而尘埃落定。本案的成功,是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成功落实团队办案的结晶,是全所律师执着于“精细化”辩护的努力成果,也是作为新疆唯一一家专业刑辩律师事务所孜孜不倦所追求的目标。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13日,何某与贾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何某用水果刀向贾某连刺两刀,致其重伤(二级)。单位人员报警后, 何某被警方带至派出所,并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处罚结束后回家。2016年3月24日何某在网吧上网时被巡警以网上追逃抓获。
二、辩护思路
1、被告人何某故意伤害的行为属于偶然的激情犯罪,没有预谋,且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2、被告何某的行为构成“自首”。虽然何某被网上追逃到案,但其第一次到案却符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规定,应当视为自首。其第二次被抓,本人并不知悉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也不知被网上追逃,况且其回家也是在行政拘留结束后合法离开的。因此,孙洪国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具有法定减轻的量刑情节。3、何某家属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4、被告人系初犯,平日里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且犯罪后悔罪态度良好,并当庭认罪。5、基于以上事实,孙洪国律师建议合议庭在三年以下量刑,并予以缓刑的处罚。
1、被告人何某故意伤害的行为属于偶然的激情犯罪,没有预谋,且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2、被告何某的行为构成“自首”。虽然何某被网上追逃到案,但其第一次到案却符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规定,应当视为自首。其第二次被抓,本人并不知悉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也不知被网上追逃,况且其回家也是在行政拘留结束后合法离开的。因此,孙洪国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具有法定减轻的量刑情节。
3、何某家属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4、被告人系初犯,平日里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且犯罪后悔罪态度良好,并当庭认罪。
5、基于以上事实,孙洪国律师建议合议庭在三年以下量刑,并予以缓刑的处罚。
三、法院判决
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四、办案体验
(一)找“点”定“位”,寻求突破。经全所律师集体讨论,认为本案的要点有两个:一是自首的认定;二是重伤的认定。只有在这两个点上找到突破才有可能改变公诉人“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为此,需要求证的点位就有:明知他人报案、现场等待、如实供述、法医鉴定时机、鉴定程序、鉴定方法等环节。(二)努力寻找那条“与主题最相关的红线”(韩友谊律师语)。为此,孙洪国律师大量查阅公安机关办案的法律依据,最后在《刑警办案须知》中找到了想要的答案。从法律规定上对案件管辖、网上追逃、鉴定时机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三)力争用可视化展示辩护思路。要想法服法官,首先要说服自己。而可视化的好处在于:一是能让自己思路清晰;二是能让法官看的明白;三是能建立极强的逻辑观念。(四)积极与公、检、法部门沟通。开庭前孙洪国律师积极与公诉人联系,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请求侦查人员出庭;同时孙洪国律师也积极向法官提出申请,请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并且,为了查清事实,还与侦查人员沟通,详细了解情况。最终,被告人自首的事实得到公诉方的认可。
(一)找“点”定“位”,寻求突破。
经全所律师集体讨论,认为本案的要点有两个:一是自首的认定;二是重伤的认定。只有在这两个点上找到突破才有可能改变公诉人“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为此,需要求证的点位就有:明知他人报案、现场等待、如实供述、法医鉴定时机、鉴定程序、鉴定方法等环节。
(二)努力寻找那条“与主题最相关的红线”(韩友谊律师语)。为此,孙洪国律师大量查阅公安机关办案的法律依据,最后在《刑警办案须知》中找到了想要的答案。从法律规定上对案件管辖、网上追逃、鉴定时机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三)力争用可视化展示辩护思路。要想法服法官,首先要说服自己。而可视化的好处在于:一是能让自己思路清晰;二是能让法官看的明白;三是能建立极强的逻辑观念。
(四)积极与公、检、法部门沟通。开庭前孙洪国律师积极与公诉人联系,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请求侦查人员出庭;同时孙洪国律师也积极向法官提出申请,请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并且,为了查清事实,还与侦查人员沟通,详细了解情况。最终,被告人自首的事实得到公诉方的认可。
何某与何某母亲为辩护律师送锦旗以致感谢。
事实证明:刑辩律师只要找到精准的突破点,是会得到法律人的理解与尊重的。正是一个个这样有效辩护的案例,无声地诉说着我们社会的进步,也鞭策着我们刑辩律师不断的努力进步。
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1A写字楼2101室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电话:18167888866
电话:4001663110
传真:0991-6685110
qq:
邮箱: 91641416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