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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律师界道先应建立的是刑辩律师分级出庭制度

作者: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浏览数:402 


近日新疆律师界都在关注有关部门正在推动建立律师分级出庭制度的话题。此事尽管官方尚未宣布,但已有法学界大咖接受媒体采访,定然不会毫无根据,似乎已接近板上钉钉。网络上看到很多反对的意见,于我心有戚戚焉。但我并非一概反对,我反对的是对律师不分领域一概以几项简单的标准来评定等级。我的看法是,目前最需要对律师出庭区分等级的是刑事案件辩护业务领域,其他律师业务领域,还暂时不存在必须对律师分级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且,如不加区分地对全体律师简单分级,对维护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未必是一件好事。

   一、为什么说目前最需要建立律师分级出庭制度的是刑事辩护业务领域?

   主要理由有三:

   1.刑事辩护制度所保护的权益的极端重大性和不可恢复性是刑辩律师必须实施分级出庭制度的基本内因。

   刑事裁判的结果直接关乎国家对刑事被告人生命、自由的处断,也最直接地关乎人们对司法制度的乃至社会制度是否公平正义的观感和评价。一旦出现错判,将会造成被告人的生命或自由被错误剥夺的结果,这种结果是不可恢复和弥补的。相继被披露出来的一系列重大冤假错案,尽管主要原因均可归结于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及审查、审判机关的把关不严,但有相当一部分案件也同时暴露了辩护律师因业务素养、执业经验或勇气胆略上的不足,他们在一些案件的辩护中未能充分发挥刑辩律师应当发挥的作用。因此,为了切实防范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在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和相关法律的修改进一步规范侦查、司法行为的同时,建立刑辩律师分级出庭制度确有必要。

   事实上,除刑辩律师业务之外的其他领域的律师业务,无论是在保障的委托人权益还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影响程度方面,尽管也都非常重要,但依旧难以比肩刑辩律师。之所以这样讲,并非因为笔者本人是刑辩律师,而是由于这原本就是世界文明国家的共识。

   2.刑事诉讼制度技术性不断增强、刑辩律师成长周期更长以及执业风险的居高不下,是刑辩律师必须首先实行分级出庭制度的现实根据。

   在实体法领域,刑事法网不断严密,犯罪类型更趋广泛且呈现更强的技术性、专业性特征;在程序法领域,以正当程序为中心的各种证据和诉讼规则的引入,案件从侦查到批捕、审查起诉、审判乃至审判监督程序的发起,从涉案财物的扣押冻结到涉案物品的处理,程序改革日新月异,尤其是即将展开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都必然要求辩护律师具备更深厚的法律素养、更高超的执业技能、更宽广的知识积累和更丰富的执业经验,才能顺应刑事辩护业务发展的新动向、新要求,实现有效辩护。时代对刑辩律师的要求越高,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刑辩律师经历的成长周期就会越长,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同时,刑事法网越是严密、程序规则越是繁复,刑事诉讼法纸面上赋予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越多,刑辩律师犯错的几率就越大,在刑法306条等针对辩护律师的特设罪名还没有废除的情况下,辩护律师潜在的执业风险事实上已经增加了若干倍。如果不及时建立行之有效的刑辩律师分级辩护、出庭制度,刑辩领域极易成为某些经验不足、警惕性不高的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的“火坑”。

   3.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市场的信息极端不对称性和需求者经济能力的巨大差别是建立刑辩律师分级辩护、出庭制度的另一现实根据,同时从中央对外传达的精神上看,也是主张先从刑事辩护律师业务领域着手“研究探索”分级出庭制度。

   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2015年8月20日在中央律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强调“对新执业的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可以研究探索分级出庭制度”。由此可见中央已经深刻认识到刑事辩护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方面举足轻重的作用,担负着比其他业务领域的律师更加重大而神圣的职责。但由于刑事案件的发生率相对民事经济案件较低,民众对刑事律师的了解较少,信息不对称现象突出,导致市场对刑辩律师的选择机制存在较为明显而严重的弊端,导致某些刑事案件尤其是重罪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因缺乏信息源或相应的经济能力而无法获得具备有效辩护能力的律师的法律帮助,从而导致辩护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刑事辩护律师的分级辩护、出庭制度才具备内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对于其他律师业务领域,是否也有必要同时实行分级出庭制度,中央没有讲;之所以没有讲,想必也是必要性不大、紧迫性不强。

   事实上,除刑事辩护律师业务之外的其他领域的律师业务,即便因律师的水平能力问题不能充分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还是具有较大的转圜空间,受损的权益也多数具有通过其他救济程序恢复的可能。因此在这些法律服务市场应当充分尊重并坚持依靠市场自主选择机制,让当事人根据自身的情况自主选择代理律师。但其中最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可以划归社会弱势群体的维权诉讼,他们因信息源的缺乏和经济能力的弱势,经常难以聘请到专业能力较高的律师,在这方面需要国家加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及其机制的建设和投入,重点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需求问题。

   二、不分专业领域对律师行业普遍实行律师分级出庭制度可能产生的现实危害:

   1.不利于新入行的年轻律师的生存和发展。

   实行普遍的律师分级出庭制度,必将在一定程度上限缩新入行的年轻律师受理业务的范围和空间。但在目前,中国律师行业还没有形成成熟的年轻律师培养机制,有人带、有人分配业务的年轻律师还只是极少数,绝大部分年轻律师都处于四处觅食、自我消化的悲催境地,他们偶尔能接一个大一点的案子去高级别的法院开一次庭,都不啻为一次改善生存状况的机会,好比让穷人也吃次饺子。如果把这种可以给年轻人带来希望的微茫机会也加以剥夺,未免过于残忍。

   2.逼仄法律服务需求者的自主选择空间。

   客户选择律师,看中的未必是律师高尚的职业道德,也未必是丰富的办案经验,更未必是多高的理论水平,而是选择最能解决自身案件问题的律师。律师可能在上述某一方面存在欠缺,甚至存在严重欠缺,但却恰好能解决客户面临的问题,满足客户的需求,这个律师就是客户所需要的。如果法律服务市场不去注重客户的需求,而是人为地、越俎代庖为客户设定需求类型,忽视客户需求的差别性,必然损害需求,从而危及法律服务市场,不利于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壮大和法律服务职业社会功能的发挥。

   三、刑辩律师实行律师分级辩护、出庭制度的设想和建议:

   1.级别分类:

   由低到高:刑事辩护助理律师→刑事辩护初级执业律师→刑事辩护高级执业律师→刑事辩护大律师

   2.执业范围:

   (1)刑事辩护助理律师:

   可协助刑事辩护初级执业律师、高级执业律师、大律师办理相关级别范围内的刑事辩护业务,但不得独自办理刑辩业务。

   (2)刑事辩护初级执业律师:

    可办理量刑幅度在有期徒刑5年以下的刑事辩护业务,或协助更高级别的刑辩律师办理相关业务,但不得独自从事超出本级别执业范围以上的刑辩业务。

   (3)刑事辩护高级执业律师:

    可办理量刑幅度在有期徒刑以下的刑事辩护业务,或协助刑事辩护大律师相关业务,但不得独自办理超出本级别执业范围以上的刑辩业务。

   (4)刑事辩护大律师:

   办理刑事辩护业务不受案件量刑幅度限制,但办理死刑、无期徒刑案件的数量在既定周期内应达到既定数量标准,否则将取消相应级别。

    3.评级标准:

    (1)刑事辩护助理律师: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2)刑事辩护初级执业律师:

     担任刑事辩护律师助理期间未受到纪律处分,取得律师执业证书2年以上,且已协助更高级别的刑辩律师办理刑事辩护业务10件以上。担任刑事辩护助理律师期间,每受一次纪律处分推迟晋升资格时间1年。

   (3)刑事辩护高级执业律师:

    担任刑事辩护初级律师3年以上,且独立办理刑事辩护案件20件以上,提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实质性辩护意见被司法机关采纳的辩护案件达到5件以上;担任刑事辩护初级律师期间,每受一次纪律处分推迟晋升资格时间1年。

    (4)刑事辩护大律师:

     担任刑事辩护高级律师5年以上,且独立办理刑事辩护案件50件以上,提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实质性辩护意见被司法机关采纳的辩护案件达到20件以上;担任刑事辩护高级律师期间,每受一次纪律处分推迟晋升资格时间2年。

    以上设计与设想,与网上流传的分级标准有所不同,更侧重辩护的成效业绩而不是从业时间、所谓的理论水平乃至于办案数量,主要考量是,刑辩律师是一个以实践技能为依归的职业,只有辩护的成效业绩才是衡量刑辩律师水平和能力的核心指标,其他诸如执业年限、办案数量、发表论文数量等等,并不直接和必然地反应辩护技能的高低。同时该方案也不是以法院的级别区分不同级别刑辩律师的执业范围,而是以案件的量刑幅度,即轻罪、重罪的标准作为划分由低到高不同级别的刑辩律师执业范围的依据。这样的设计,或许还不够全面和完善,但较之于网上流传的方案,更接近分级的初衷和事物的本质,似乎更值得进一步加以研究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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