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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互喷”的法律责任分析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作者: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xjdingzhuo.com/浏览数:6446 

  当今社会,随着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正取代着人们传统社会交流方式,迅速充斥着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但由此也引申出形形色色,林林种种的网络问题,亟待我们规范和解决。

  借用网友常说的一句话:“日本多‘鬼子’,韩国多‘棒子’,中国多‘喷子’。”网络“互喷”成为中国网络舆论平台经常出现的一种现象。想法不合?喷你;意见不同?喷你;一言不合?喷你;你敢喷我?喷你!不管是弘扬社会正能量还是揭露社会阴暗的新闻,不管是在阐述合理或者不合理的观点时,“键盘侠”们总能找到各种各样的理由,在网上堂而皇之,大张旗鼓地问候着当事人或者反对者的爸妈。这不禁让人深思,这究竟是个人言论自由还是对他人的侵权行为,网络“互喷”的自由和底线又在哪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二章,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国公民的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但是这种权利也不是没有限制的,根据法理学的理论,有权利就一定有义务,但这种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通过其它实体法对其进行了一个相对模糊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就表明,网络言论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在网络“互喷”中,当个人言论对他人名誉构成侵害时,言论自由就转化成为了侵权行为,当个人言论对他人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时,就转化成为了告诉就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6月25日,法院宣判的方某某诉崔某某名誉侵权案,可谓是最具有代表性的网络互喷案件,法院判决,双方相互道歉,删除侵权微博,相互赔偿对方4.5万元。

  言论自由只要触及到了一定的边界,在“严重情况”下,就会像方某某和崔某某一样,构成侵权的行为,但是这种“严重情况”的衡量尺度并不见诸于法律,而是需要法官结合实际情况,法律规定和社会舆论进行分析,进行正确的适用。

  其实大部分人在网络上“互喷”,人身攻击实非他们的本意,最主要的还是想要表达自己的意见,阐述自己的观点,并希冀得到他人地接受。但是这种思维的碰撞,言论的自由,必须以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理权利为前提,只要突破了法律规定的言论自由的底线,不仅背离了言论自由的本义,还应该承担应有的责任。

  网络“互喷”问题的解决,网络言论的自由和底线的界定,不仅需要公众人物起好社会榜样作用,还需要根据现行法律,制定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实行网络实名制,严格执法,让被侵权者得到实在的救济,让侵权者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代价。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地净化网络舆论平台的环境,规范网友合理地阐述自己的观点,有理有据有分寸地进行争论和辩驳,而不是一味进行无脑的“互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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