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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处罚情节功能的适用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作者: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xjdingzhuo.com/浏览数:414 

  免除处罚情节的功能是非常特殊的,其在适用时有不同于其他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则。对于应当免除处罚情节,应当无条件地免除处罚,如刑法对于中止犯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可以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正确理解刑法对自首免除处罚的规定可以帮助我们正确界定其适用规则。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较轻的犯罪分子可以免除处罚。那么,“犯罪较轻”如何来评判呢?实际上,就像可以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一样,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最终能否选择免除处罚,仍然要考虑案件的基准刑及其他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来综合确定。实际上,司法解释不止一次对以上免除情节的适用规则进行了肯定。如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情节的,可以视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又如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对以上司法解释的透彻解读,能够帮助我们更加准确地掌握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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